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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宫失窃案量刑的几点看法

  

  第三、本案中被盗物品价值应该如何认定?这就牵涉到一个重要问题,即被盗的9件物品的属性,究竟是文物还是普通物品,属性不同,对量刑产生着重要影响。


  

  被盗的9件物品是否是文物,应该由国家文物部门来鉴定,倘若鉴定是文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适用以下规定确定价格或量刑:(一)如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格计算,或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此种情况下,应将被盗的9件物品委托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然后再根据核定后的价格予以量刑;如属于国家三级以上文物的,依据该解释第九条之规定,一、二、三级文物分别对应了不同的法定刑,一一对应后即可予以量刑。


  

  倘若经鉴定,被盗的9件物品均不是文物,而是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该“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目规定,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我国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价局,此种情况下,应委托物价部门,根据被盗物品持有人或所有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依法进行价格鉴定,根据鉴定后的价格予以量刑。因为本案被盗物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物品持有人或所有人提供不出价格的有效证明,物价部门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的,则适用该“解释”第五条第九项之规定,“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根据估价结果,再予以量刑。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即被盗的9件物品既有文物又有普通物品,那又该如何量刑呢?如果部分是一般文物,部分是普通物品,则将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与鉴定价格或评估价格累计相加,计算出总金额,对应相应的法定刑。如果部分是国家三级以上文物,部分是普通物品,此种情况比较复杂,根据该“解释”,盗窃国家一、二、三级文物分别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同时还规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在此情形下,应先折算出文物的最后级别,再将其与鉴定价格或评估价格综合考虑,按最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三者其中一的来确定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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