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实质解释的作用、适用及规制

  

  (二)实质解释应遵循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是刑法文本上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可以保证司法机关谨守司法权力,对被告人施以公正处罚。从该原则的内涵看,它主要从限制司法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两个层面推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从司法实践看,实质解释的适用场域,往往和罪刑均衡相关。一般而言,都是因为罪名和刑罚之间存在巨大反差,才需要从刑罚角度考量应选择的罪名,并继而化解罪名和刑罚之间的冲突。有学者认为,这种均衡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一面而言的,换句话说,罪刑互动的结果应该有利于被告。”各种解释都是允许的,但最终都要服从于一个解释原则:有利于被告。“{24}笔者认为,该观点仅认识到罪刑互动关系中的一个方面,即从刑罚轻缓化的角度考虑罪刑关系。但是,罪刑关系是全面、整体的,而非个别、局部的。因此,在关注刑罚轻缓化的同时,还应该从刑罚严厉化的角度关注罪名的选择,所以在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解释时应从两个方面进行:(1)需从不当重刑或不当入罪等角度考虑应选择的罪名;(2)应从不当轻刑或者不当出罪等方面考虑罪名选择。从罪刑均衡的实质看,一直都是从两个方面追寻司法公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平等原则要求同等情形同样对待,因此实质性解释当然可能出现对被告人不利的后果。一定程度内对被告人的不利的实质性解释是被普遍认可的。例如,酌定情节是实质性解释的结果,普遍认为既包括从宽情节,也包括从严情节;目的犯、主观的超过因素和客观的超过因素等概念也是利用法益侵害原理和刑事政策的实质立场作出的不利于行为人的解释等。“{11}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有些学者在刑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的理解上存在偏差。比如,有种观点认为,只有当刑罚可能会被不当加重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被告利益的需求,才需要发挥实质解释的作用。其实,这种观点的不足显而易见,也即,论者仅仅关注到轻罪重罚的一面而忽视了重罪轻罚的一面,这同样会对司法公正造成巨大伤害。


  

  (三)实质解释应获得公众认同


  

  刑法解释既要符合公正的要求,也要符合公众的要求。固然,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决定了它不应为民意所掣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主体可以置民意于不顾。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广大社会民众的支持,这不但需要民众去遵循现行的法律规范,还需要民众接受和理解司法判决。社会公众对由刑法解释导出的司法判决的认可和接受,是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培养公众的司法认同感和归属感,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从而强化公众的法规范意识和进一步发挥法律的行为引导功能所必须经历的一个环节。这一点对处于转型时期各种复杂而尖锐的社会矛盾频发的当前我国尤为重要。”应提高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因为司法过程不是一个单纯从事实出发,机械依据法律逻辑就能得出唯一正确结论的自动售货机,判决必须能够被当事人和公众所尊重和信赖,否则,不仅不会对社会和谐起到促进作用,反而可能会成为新的社会冲突的爆发点。“{25}因此,司法机关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应从各个渠道倾听来自于民间的声音,并认真对待,以防止在实质解释中过度偏离民意。作为一般的社会主体,对危害行为的刑法属性,社会公众往往会有自己的判断标准,并且有判断标准的趋同性,比如,对法律的认知相似,具有类似的道德涵养,生活背景较为一致等,他们对一些事情的判断往往会较为一致,这也包括对法律、判决的态度及对危害行为的看法等。为了体现司法判决的民主性和可接受性,司法主体还应从社会民意当中寻求合理的答案。”刑法是国民意志的反映,因此,刑法解释必然受国民意志的拘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受制定刑法时国民意志的拘束,而是受解释刑法时国民意志的拘束……如果国民意志发生变化,即立法当时的国民意志不能表现解释时的国民意志,就必须通过解释来使之变更。所以,解释者要在解释中反映不断变化的国民意志。“{2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