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萨维尼法人代理说的政治旨趣和知识谱系

论萨维尼法人代理说的政治旨趣和知识谱系


仲崇玉


【摘要】代理说将法人团体视为一个需要他人监护的法律残废,法人代表者是法人的监护人,代表者的人格与法人人格相互独立、相互平行,代表者直接承担国家法上的侵权和刑事责任,法人的终极监护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从私法角度论,代理说的真正基础是法定代理。从政治旨趣上说,萨维尼的代理说建立于其对社团自治的悲观和拒斥态度之上,是其全能国家观念的体现,是当时德国诸侯割据政治的曲折反映。就知识谱系而言,代理说与当时流行的政治观念息息相通,它们的灵感来源都是罗马家父制。
【关键词】萨维尼;法人;代理说;政治旨趣;知识谱系
【全文】
  

  前言


  

  我国民商法学界一般认为,代理说(Vertreter theorie)起源于罗马法,由近代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系统阐述,其主要内容是: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法定代理人,法人机关对法人居于其代理人的地位,对外发生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法人机关的行为并非法人自身的行为,而是为法人从事行为的机关的自身的行为,所以机关的行为仅仅作为拟制的结果,才视为法人自己的行为,其效力及于法人[1]。但是,这种认识却不能具体地解释以下问题:代理说如何源于罗马法?萨维尼将法人机关视为法人之监护人,这一主张背后的深层逻辑又是什么?萨维尼主张法人不能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而由代表人承担责任的真正用意何在?代理说的现实基础和思想背景又是什么?


  

  当前,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展开、公司治理问题的兴起以及社会团体的蓬勃发展,民商法学者已经关注团体内部权力特别是代表权力的配置与限制问题。(注:参见:石慧荣.法人代表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1996(4):80;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J].比较法研究,1999,(4);蔡立东,孙发.重估“代表说”[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1):31;张从容.论法人代表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0,(5):87.;马俊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中)[J].法学评论,2004,(5):37-39;胡家强.我国公司法人代表制论纲[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4):72;张力.古罗马法中家庭的主体性质争议及其启示[J].浙江学刊,2008,(3).)而在当年的法人本质大论战中,这些问题一直是论争的焦点,因此,对于传统民法学说——法人代理说进行挖掘清理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学术层面来说,学界对于代理说的模糊认识并非个例。由于我国的民法文化和学术是从大陆法系继受而来,相当一部分学说的源头就静静地躺在外国已无人问津的黄卷枯页之中。但是,部门法学研究往往侧重于部门法上的制度构建,而不注重学术自身的体系和完善,所以,一方面,学界缺乏对于这些“说”的原始文本的全面解读和深入分析,致使学说自身的整理和批评受到抑制;另一方面,学说的意义被框定在现行部门法的天地里,致使其超越部门法的原初意蕴被遗忘,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具体制度往往过于封闭和孤立,缺乏统筹。因此,正本清源地梳理民法的学术基因,进行系统性的学说批评就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也惟有如此,才能促进民法概念和文化的本土化。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