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正当诉求还包括欲望,欲望可以分为性欲、财欲、权欲、名望欲等等,欲望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从积极的意义上讲:性欲推动着人类社会的种族繁衍,财欲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财富创造,权欲推动着人类社会的治理与秩序,名望欲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崇高与文明。人的欲望一般是通过占有来实现的,因此占有欲就成为人的欲望的主要特征。但是,人的占有欲又往往是无限的,社会资源却是有限的,社会不可能完全满足每个人的需求。于是,人性需求的无限性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必然产生矛盾,而这种矛盾又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纷争,这就需要制定一些规则来制约无限膨胀的“恶欲”,保护人的正当欲求,所以法要容“情”。
法是人的产物,是基于人性的需求而产生的规则体系,法的存在与演变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呈现的一种文化现象;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规定的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的是人的正当权益,追求的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人是法的依据,是法的根本,是法的原动力,也是法的实现对象。所以,法应当服务于人,维护人的正当权利,满足人的正当诉求,实现人的正当利益。同时,法的起点、终点、目标和实施都离不开人,法的最终主体是自然人,所以人的属性决定着法治属性,前者是内容、目的、灵魂,后者是形式、手段、躯体。人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为了扶持人性而执法,为了修复人性而司法,为了发展人性而护法,因此法必须以人为本,顺应人性,就要容“情”。
法是因人而设的,人不仅是法产生的前提和原因,还是法存在、演变与发展的依据,历史上的每一次变法都是由人来完成的,法的逐步完善和昌明都是由人来推动和实现的。人同时是法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人的需求决定法的内容,人的需要的多样性决定法的内容的丰富性,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生存需求和发展需求等,使法的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乃至人的身体和精神等方方面面的权利和义务。人的自然属性在多个层面上影响甚至决定着法的产生及其价值取向;人的社会属性为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并决定着法的价值设定;而人的精神属性则是法产生的精神基础。一部人类历史,实际上也是一部人性的解放史,是一部人性自由全面发展史。法的存在、演变与发展与人类的文明进步、与人性的解放程度是相伴随的,人类每前进一步,人性就得到进一步解放,而法也就向人性化更靠近一步。所以法要容“情”。
社会在前进,形势在变化,过去有些天经地义的事情,随着岁月的流逝在今天看来就不那么天经地义了,比如“三纲五常”、女子守节;过去认为是合情合理的东西,随着时代的进步可能变得不那么合情合理了,比如清朝时男人留辫、女人缠足;还有一些观念正在发生变化,比如婚前性生活究竟是不是不道德等等。也就是说,有些我们今天认为是天经地义或合情合理的事情,明天可能就不那么天经地义或合情合理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虽然人世间有许多东西随着岁月的流逝和时代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但有些东西任凭岁月流逝和时代变化也不会发生改变,比如中华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比如人们对幸福快乐、公平正义、人格气节的追求,比如人们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肯定与赞许,比如人际关系中讲求忠恕之道、以和为贵等等,这些正当情感与诉求是人的最基本的自然属性之一,这些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是维系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石,法律应当顺应人的正当情感与诉求,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一部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内含世情天理,不具有世情天理的法是一种桎梏,是一种奴役,是一部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