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内的天理人情

  

  情又有“世情”与“私情”之别。“私情”是指属于每个自然人的亲情、爱情和友情,“世情”可以理解为人之常情,即人类的正当情感与诉求,这种情感与诉求的特点是人们普遍具有、社会群体一致认同。


  

  “世情”往往与我们通常所讲的“民情”的内涵相重合。人们的正当情感与诉求在一定社会环境中逐渐形成共同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进而上升为社会群体生活和行为无形的准则、道理和规范,这就是公理。公理是一种基于人的基本属性和社会伦理道德而评判衡量是与非、善与恶的标尺,具有规律、道理与准则的属性。它可能会因时代、国度、民族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也可能会因某些学者或学派的阐释而有所不同,但其核心价值观念是相通的。我们经常说某某人讲理或不讲理,这个理就是公理。公理基于世情,所以讲理就是要讲公理之情,就是要捋顺情与理关系。无理不成规矩,无理不成体统,公理是维系一个社会平衡、稳定和发展的纽带。


  

  公理扩而充之即天理,它是人与社会应当共同遵循的一些社会规律和自然法则。天理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当一个人作恶多端时,我们会说天理难容;当社会上发生不公平现象时,我们会说天理何在;当正义得到伸张时,我们又会说天理昭昭。天理具有单向、惟一、不灭、不可逆等特征,它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弥漫于冥冥之中,存在于人人之心。法律出于公理和天理,国家将内含着善良、公平、正义、秩序和自然法则的公理与天理外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就是法律。法的起源出于人,法的制定出于人,法的修改出于人,法的实施赖于人,所以世情、天理、国法三者应当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人类的正当情感与诉求形成人们共同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人们共同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形成无形的道理和行为准则,无形的道理和行为准则上升到国家的层面,外化为法律制度。从法的形成过程而言,一般是循着世情、天理、法律的演进路线,天理是世情与法律之间的桥梁。就其实质而言,世情是基础,天理是内核,良法是外壳。所以世情不可违,天理不可欺,国法不可犯,古今中外,莫不如此。


  

  二、法不容“情”


  

  情有世情与私情之分,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私情。司法实践中,徇私情而枉法的现象并不少见。“案件一进门,两面都托人”,有些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原、被告都去托人找关系,“打官司”成了“打关系”。司法人员也是人,既食人间烟火,又有七情六欲,避免不了亲情、爱情和友情干扰。对于司法人员而言,私情一旦影响了司法,那么就会发生徇情枉法的事情。古往今来,这种现象不仅在社会上时有发生,而且在文学作品中也屡见不鲜。


  

  《三国演义》第五十回“诸葛亮智算华容关云长义释曹操”写赤壁之战前,诸葛亮夜观天象,算定曹操必败走华容道,考虑到曹操曾对关羽有恩,于是就派关羽去把守华容道,留个人情给关羽做。结果曹操在由乌林向华容道败退途中,先逃脱赵云的埋伏,又逃脱张飞之手,溃退到华容道时,“止有三百余骑随后,并无衣甲袍铠整齐者”,被关羽横刀立马挡住退路。此时,曹操欠身向关羽求情,关羽是个义重如山之人,想起当年曹操的许多恩义,于是把马头勒回,放走了曹操。关羽徇情枉法,不仅放走曹操及其残兵败将,而且放走了张辽一干人马,按照今天的法律,触犯了刑法447条规定的“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罪,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问题还在于,关羽的徇情枉法也就罢了,结果身为执法官的诸葛亮最后也顺水推舟,未对关羽实施处罚,构成了徇情枉法罪。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