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文化的衍生物,这一论断并无什么新意。我们承认对犯罪的认识根植于宗教或伦理信仰,而人权法的出现也源于二战后殖民地独立思潮,但很多知识产权学者却拒绝接受文化对着作权的影响。他们认为着作权法仅与财产有关,仅是一台通过经济激励创新的机器,律师是被临时召来给这台机器敲敲补补的工程师。[69]当这台机器运行良好时,他们击掌相庆;当发生故障时,他们又懊恼不已——所有这些,在他们看来,都只是哪个齿轮或开关出了问题。而后现代学者让我们看到这些修辞(作者、盗版、财产)背后潜藏的权力建构。罗兰·巴特在《作者的死亡》一文中指出,法律、理性、科学、上帝等概念,就其所主张的客观的解释意义而言,都是对文本的威胁,“读者的诞生应以作者的死亡为代价”。[70]读者对作品的诠释也是一种创造,文化的延伸与传承,需要解放对意义的控制,赋予每个人自由演绎的空间。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后现代主义所提倡的包容、多元与共享的理念已渐入生活的细微之处:涂鸦艺术、说唱音乐、混合(Remix)文化、家庭制作(bricolage)及DIY运动的兴起都是很好的例证[71],而本应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着作权法却未能及时调整以解决冲突,反而让公众对其正当性产生了怀疑。
四、A2K:公共领域的勃兴
“世界在很大程度上由观念支配”,正如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所言,“观念并非一种纯粹智力上的构想;其自身内部即蕴藏着一种动态的力量,激发个体和民族,驱使个体和民族去实现目标并建构目标中所蕴涵的社会制度”。[72]每个时代都有其特定的文化观念,而法律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保持“与建立在其中的社会文化与基本公规的一致”。[73]从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表征了一场广泛的社会文化与价值观的变迁,法律理应与其保持呼应。后现代学者认识到,无论是制度赖以维系的文化基础,还是制度本身,都是语言的构建,语言是不确定性,因此,建立在纯粹理性基础上的所谓客观决策是不存在的。相反,客观性只有通过“不同见解的表达与协商”才得以实现。利益各方的共识是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而共识又是暂时的,当商谈取得共识,现代主义是适当的;当共识尚未达成,后现代主义有助于促进共识的达成。[74]
同样,技术演进、艺术翻新及消费习惯变化给着作权法带来的难题,也只有通过民主机制,促请利益各方充分表达其意愿,且进行充分辩论和商讨,才可能就解决方案达成共识。作为利益相关者,读者应享有与出版商等利益集团平等协商的机会和资格。特别是当出版商等利益集团凭借各种资源占据话语上的优势,而公众利益却常被忽视时,这一点尤为重要。以往,读者乃散兵游勇,很难听到他们的声音。但随着社会发展,信息技术降低了个人之间联系、协调与组织的成本,具有特殊偏好的社群聚集起来,他们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宣传知识共享理念,驳斥RIAA(美国唱片产业协会)等组织的知识产权“麦卡锡化”。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民间组织并不走极端,而是针对作品分享与生产之间的特殊矛盾提出了很多可行意见,如EFF(电子前沿基金会)推出的自愿性集体授权方案;在纪录片导演中开展的fair use/best practices 行动;由Lessig教授等人发起的Creative Commons运动,由Stallman发起的自由软件运动等等。同时,他们与Access to Medicines、Open Science等反抗专利扩张的组织一起,形成了蔚为壮观的Access to Knowledge(简称A2K)大动员,有效阻止了1995年美国克林顿政府给予数据库着作权保护的议案获得国会通过;也成功说服了欧洲议会放弃用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指令。[75]2004年,这些民间组织与一些政策制定者及商业代表共五百来人在瑞士日内瓦签署了一份名为“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未来的内日瓦宣言”(Geneva Declaration on the Future of the WIPO),旨在强调因为知识产权的不合理扩张而导致的在获取教育、技术和医疗等方面的全球不平等状态,以及由于信息产业的不断集中和不公平竞争而为后续研发设置的障碍。另一方面,宣言并不反对知识产权,而是坚持认为创造和投资应当获得回报,并为达到此目的而提出了很多替代性建议,如通过Wikipedia, Creative Commons, GNU Linux和其他开放软件计划等自愿合作模式来降低创新成本,以及基于补偿责任、奖励机制或更有竞争力的中介来激励创新。宣言提倡世界各国采取更为弹性的知识产权政策来满足后续研发的需求,避免信息垄断和权利滥用。同时,宣言呼吁WIPO进行根本性的程序改革使其更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并对公益组织更加开放。[76] 这一行动的积极成果就是促请WIPO建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以检讨知识产权对全球发展的影响。[77]理性的分析、可操作性的方案及广大公众的支持使得A2K等民间组织在知识产权立法中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将让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重新认识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从而给予“合理使用”规则背后的公共利益充足考量。更为重要的是,它让公众相信可以通过自救而不必等待他人来解决问题,这也正是为何哈贝马斯如此强调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公共领域”重要性的原因所在。因为只有它“才将经济市民变成了国家公民,均衡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的利益获得普遍有效性,于是,国家消解成为社会自我组织的媒介”。[78]同样,在阿伦特看来,“公共领域的实在性依赖于无数视角和方面的同时在场”,正是这种公开性,“能历经几百年的时间,把那些人们想从时间的自然侵蚀下挽救出来的东西,包容下来,并使其熠熠生辉”。[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