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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二)与犯罪事实有关的情况


  

  我国刑法理论中采用的是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所以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一般都是按照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在决定对行为人采取何种刑罚的时候也是如此,需要考虑的是行为的动机、原因、实施手段、有无预谋、是否获利以及获得利益的大小、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犯还是从犯)、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有无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具体内容。


  

  (三)犯罪后的表现


  

  黑格尔说:“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找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如果单单把犯人看着应使之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做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14}所以。犯罪人犯罪后的表现必须作为考虑的情节,如作案后是否已经逃跑或者有逃跑的倾向、是否有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否真诚的悔罪并表示愿意悔改;是否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及赔偿方面的努力程度;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犯罪后社会情况的变化,等等。


  

  (四)其他情况


  

  作为刑事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司法机关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处理,都应当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以及被害人的损失情况。所以,检察机关在对有被害人的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还应当考虑以下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所犯罪行,并真诚悔过,自愿向被害人赔礼道歉;(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就赔偿、补偿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且已经实际履行,或者提供了有效的履行担保;(3)被害人基于自愿,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4)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5)是否具有良好的帮教条件。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麦克尔德认为,应该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恢复性司法的”核心“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把被害人和犯罪人组织到一起来的程序有四步:承认错误;分担并理解有害的影响;在赔偿方面达成一致;就将来的行为构筑理解。他把所有这些通过这四步努力将被害人和犯罪人组织到一起的面谈定义为”GI恢复性司法的纯粹的模式“。他认为其他各种不同模式与之的区别只是在他们的操作细节上。{15}也就是说,尽管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程序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存在个体差异,但其运作的基本要素是一致的:


  

  (一)提出申请或检察机关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和犯罪人、被害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双方当事人,拥有附条件不起诉的提案权是其在诉讼中享有的当然权利。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的,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单位)及其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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