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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我们认为在立法模式上应当在保留刑事诉讼法142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的条款,在确定附条件不起诉范围的时候应当在综合考量案件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犯罪主体来确定。在立法过程中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应当适用”、“可以适用”的划分。


  

  (一)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1.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法定刑为3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属于下列罪行之一的:(1)过失犯罪的案件。人们普遍认为,过失犯罪较之故意的心理态度,罪过较轻,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不存在较深的仇怨;并且,过失犯罪案件当事人双方基本处于未曾相识的状态,除了亲属间肇事或偶然的情况,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可能存在任何犯罪的前因。双方当事人之间无宿怨,在矛盾冲突的原因比较少的情况下,通过有关机关的居间工作,当事人双方更易趋向达成和解。而如果按部就班地进行所有的刑事诉讼程序,反而可能会因为时间的延长扩大双方的仇怨。并且,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交通工具特别是私人拥有的车辆日益增多,过失犯罪案件发生得较多,面临的社会问题也很多,有些冲突矛盾甚至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就刑事司法看,因现行司法模式固守公共权力忽略当事人权利造成的社会问题也很多。因此,探索新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求司法自由裁量权与当事人自主权的有效结合,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事实上,司法的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不仅不会削弱国家对刑事诉讼的公权影响力,反而会在追求社会和谐的基础上促进司法的公平与正义。(2)伤害案件。伤害犯罪是一种最为常见且多发的犯罪,尤其是轻伤害案件在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此类刑事案件在立案管辖上存在着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情况,案件具有情节轻微、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加害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往往供认不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案件采取公诉还是自诉的程序选择权在被害人手上,实践中绝大多数轻伤害案件的被害人选择了公诉程序,造成这部分本来可以依照自诉处理的案件大量动用了公诉程序,影响了司法机关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针对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附条件不起诉。


  

  (二)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的案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2)老年人犯罪的案件;(3)聋哑人、盲人和其他患有严重疾病者犯罪的;(4)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过失造成不应有损害因而构成犯罪的;(5)犯罪中止的,且能主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案件;(6)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7)被胁迫或者诱骗而实施犯罪的案件;(8)初次犯罪的;(9)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导致犯罪人在激愤之下犯罪的;(10)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且犯罪后能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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