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王宏璎;张溪瑨;陈婷婷
【摘要】制度层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在嫌疑人权利保护以及实现良好社会效果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与程序设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极易具有侵害法律尊严与被害人权益的双重性,针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本文拟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所附条件、适用程序等方面提出进一步构想,以便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立法层面的完善。
【关键词】范围;程序;监督
【全文】
法律程序的整个历史,就是司法惯习向法律程序法典转型的历史。{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是如此,它首先是工作制度或者工作机制层面的一种尝试,始于基层检察机关。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各地适用的案件范围、所附条件、具体程序等各不相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也参差不齐。但是,方方面面对这一制度的内涵取得了基本一致的认识:检察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年龄、身份状况、行为过程、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量后,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出暂时不起诉的决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仅仅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纳入了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修正案第267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本文认为,结合实践效果来看,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仅作为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个特殊政策,不仅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涵,也达不到引入这一制度的初衷。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比较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是我国首创,这就有必要对域外的成熟经验进行考察,以便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所借鉴。从立法层面而言,附条件不起诉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和日本,这两国的刑事立法中都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根源在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是在德国称之为“附条件的不起诉”;日本称为“起诉犹豫”;在美国,被称为“延缓起诉”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个富有意义的替代性措施的分流”程序中的一种。{2}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条是规定暂不起诉、暂时终止程序的条款。该条规定:“(一)经负责命令开启审判的法院以及被指控人同意,对轻罪案件,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二)对于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经检察院和被提起公诉的被指控人同意,直至审判可以最后一次核实案件事实的末尾,暂时终止程序,同时对被提起公诉的被指控人适用第1款第2至5句规定的条件和责令。准用第1款第2至5句的规定。根据第1句规定进行的裁决采用裁定的方式。对该裁定不得申明不服。认定履行了所适用的条件和责令时,也适用第4句的规定。(三)在为履行条件和责令设定的期间进行时,追诉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