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题的解决
1.权力内部分割的解决。
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的多个内设部门行使,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检察机关各自为政、腐败犯罪信息浪费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优化基层检察机关内部侦查资源,有必要对现在拥有侦查权的内设部门进行整合,在检察机关成立统一的腐败犯罪侦查局,以确保腐败犯罪侦查工作深入开展。特别是在基层检察机关,因为渎职侵权案件的抗干扰性较差,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举步维艰,大多数基层反渎职侵权局处于无案可办的局面。而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却常常是人手不够周转,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同时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往往相互交叉,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同时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不但成功率高,而且抗干扰的能力较强。所以首先应当将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予以合并,统一为职务犯罪侦查局。[30]
另外,由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的主业是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犯罪侦查只是兼职,侦查人员和侦查能力薄弱。所以应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的侦查权予以收回,统一回归至职务犯罪侦查局。但它们可以利用自身业务的优势,提供犯罪线索,为侦查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举报中心则应该把精力放在积极开展举报宣传和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线索上,不宜行使侦查权。腐败犯罪侦查局统一行使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一方面整合优化了侦查资源,另一方面形成了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腐败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了侦查机构的工作效率。
2.权力外部分割的解决。
纪检部门作为党、国家的一个廉政部门,应当享有对腐败的调查权,但纪律审查程序的制定应当以不违反法律为基本原则,任何一项审查手段,任何一种审查发生,都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造成对被审查者人权的侵犯。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纪检也处于领导地位。[31]“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但是“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32] 不是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挥与服从关系。纪检部门不应侵占司法机关独立侦查权;而司法机关在接受纪检机关领导的时候,不能丧失刑事司法的独立品格,不能无原则地运用司法力量完成纪检机关的纪律审查任务,更不能借助纪检机关的纪律审查程序完成司法立案审查任务。还应进一步厘清两者的职责范围,明确界限,如明确案件的管辖范围,制定严格的移送程序;公务人员涉嫌犯罪,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就必须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纪检部门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