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系统的生成
法律意识形态批判是批判主体的对象性活动,这种对象性活动既体现在理论层面也体现在实践层面,法律意识形态批判是法律意识形态理论从本体论向方法论的转变,其实质意义在于法律意识形态的观念形态若只停留在作为本体的范畴研究,则会走人形上思辨或经院主义的理论误区。因此方法论层面对于法律意识形态的分析,则是通过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使得该观念形态真正成为一个有体系作用的观念对象。但是批判活动有其特定的复杂性,正如有的学者所分析的,“在批判活动中,批判者总是出现相距甚远乃至迥然相反的歧见。这往往并不是由于批判者在于揭示、辨析、鉴别和选择活动中所出现的偏差,而由于批判的根据、标准和尺度发生了冲撞。当这种冲撞显露出的时候,批判活动就超越了对批判对象本身的批判,而转向了对批判根据、标准和尺度的批判。这种批判活动,就是对批判的前提的批判,即对批判的批判。”[11]我们有必要构筑从批判的主体、客体、动机、结果等方面构筑一个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的系统,从而使法律意识形态能从观念的彼岸过渡到现实的此岸。
(一)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主体的能动性
法律意识形态的批判是主体所进行的能动性活动,这种能动性是主体所进行批判的内在根据,而之所以要进行批判的前提在于,作为历时性的法律意识形态体系不能满足法律意识形态的创制主体预设的目标,因此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主体须要对法律意识形态这观念形态的目标或促成法律意识形态转化的建制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再建构。列宁曾指出:“观念的东西转化实在的东西,这个思想是深刻的,对于历史是很重要的,并且从个人生活中也可以看到,那里有很多真理。”[12]这种观念与实在之间的转换其实就是观念变物质的活动,这种观念到物质的转换、意识形态建构到建制功能的实现,皆是主体能动性的体现。但法律意识形态主体批判的能动性,是受到主体对象性活动的外在性条件所制约的,具体到法律意识形态特定的观念形态而言,法律意识形态批判要确切地分析法律意识形态体系的真实内涵、法律意识形态在实践中偏差的客观认知等观念与物质性因素,如此主体的批判的能动性才能有效发挥功能。批判主体的能动性也说明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不再是被建构的,其还有建构自身的自建构功能。
(二)法律意识形态批判客体的抽象性
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的客体是主体批判所直接作用的对象,批判的客体与法律意识形态的客体不是同一范畴,法律意识形态的客体是特定主体进行对象性活动中,基于法律现象所形成的观念系统;而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的客体则是更为复杂的范畴,其一头勾连法律的观念形态而另一头则勾连法律观念形态的现实场域。因此把握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的客体,其一方面要理解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的观念特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注定要受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震动着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并仅仅因此也为我自己存在的、现实的意识。”[13]而另一方面,对于意识形态特定观念形态的批判,关键是要解决产生认识偏差的本体对象层面和方法论实践层面的谬误之源,从因使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的抽象客体在达实践之现实时,保持着一种特有的解释力。“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用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也不是可以通过把它们消融在‘自我意识’中或化为‘幽灵’、‘怪影’、‘怪想’等等来消灭的,而只有实际地推翻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任何其他理论的动力是革命,而不是批判。”[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