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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的转向: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的可能与生成

  

  (二)意识形态批判前提的转换


  

  意识形态在当下中国政治实践中已演变成为一个肯定性概念,因此作为意识形态批判的前提理应做出相应的转换,其中关键问题在于作为肯定性的意识形态是否也需要以意识形态批判做出回应,问题往纵深延展则成为肯定性概念的意识形态科学性与有效性如何取得。就笔者理解,意识形态作为观念形态历时性表达,其中历史性前提与主体方面作为意识形态的先行去蔽的前提性已经被先行解决。从历史性前提来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下,观念的形成从反映论到意识形态的生产过程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意识形态不再以精神、观念等意识范畴作为意识形态的前提,而是把物质性的范畴还原为意识形态的真正本原,也就是通过如此认知的主体方能走出虚假的意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一个人说,只要我们教会他们如何用符合人的本质思想来代替这些幻想,另一个人说,只要我们教会他们如何批判地对待这些幻想,还有个人说,只要我们教会他们如何从头脑里抛掉这些幻想,这样当前现实就会破产。”[7]此外从意识形态的主体建构方面而言,意识形态主体建构在于使意识形态的主体性从一种被意识形态建构的主体性中走出来,从而观念形态的主体性予以还原,在内向性价值上使主体的自由意志予以显现,意识形态的生产主体与受众主体之间的双方的自由意志得以体现;在意识形态主体的外向性价值上使主体的平等地位得以确认,平等价值使意识形态的观念生产与观念作用保持着一种主体命题上的实在性。因此意识形态批判问题已从认识论意义上的历史前提和本体论意义上的主体性前提转移到了实践的层面,这便是有着理论科学内涵和系统性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如何有效指导当下中国的政治实践,对于意识形态层面而言更重要的在于,如何解决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基本理论学说如何有效地对中国的政治实践提供发达的解释系统和解释力度这一重要问题。“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现实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8]


  

  (三)总体意识形态批判下的法律意识形态批判


  

  上述论证逻辑在于当下中国意识形态已在历史性和主体性层面对该问题予以先行去蔽,意识形态虚假性的元问题从根本上予以消解,因而意识形态批判不再是通过形上的思维径路。尽管有的学者指出,“一旦哲学的反思折向意识形态这一理论前提,哲学就被引导到元批判的高度上。”[9]但是这种元批判问题在当下中国的意识形态场域是不容生成的,其原因在于当历史问题与主体问题被前置性地解决,“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元批判会集中所指主流意识形态本身,这为主流意识形态所不容许,因此意识形态的批判问题便是在此岸世界而展开。意识形态批判的全部问题集中表现在:意识的观念形态与政治实践的相互支撑与作用,这是总体性意识形态批判为法律意识形态批判提供的基本脉络。邓正来教授也正是在总体性意识形态批判的前提条件下,对现代化中国进程中的法律意识形态诸种理论范式进行批判并进行理论的重构,从而以期形成以主体性中国身份为背景的法治/法制的理想图景,其指出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和着“进步”政策的意识形态化,中国社会科学知识,当然包括法律知识,为某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类型添赋“正当性”意义的进程亦日益加速。从较深的层面来看,这种进程的加速实是与中国论者引进西方各种理论的知识运动同时展开的:它不仅表现为中国论者是西方各种理论的追随者,更意味着西方各种理论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图景在中国学术场域中的正当性。正是在这个追随西方现代理论的过程中,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丢失了我所谓的知识本应该具有的批判性力量,并且演化出那种“正当性赋予”力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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