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论的转向: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的可能与生成
黄辉
【关键词】意识形态批判;法律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
【全文】
法律意识形态既是意识形态体系的一个分支,又是法学基础理论的重要范畴,目前理论界对于法律意识形态的认知主要从本体论的层面展开,[1]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来探讨该问题在理论界尚属空白。本文尝试以批判的方法论替换本体研究的视野,分析法律意识形态在分析总体性意识形态批判前提发生历史性转换的条件下,法律意识形态批判存在的可能和必要,由此揭示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系统的生成,进而密切法律意识形态批判与法治发展之间的复杂关联。
一、总体性意识形态批判的前提转换
一般理解意识形态批判的前提在于意识形态否定性概念的先行前提,在当下中国意识形态问题通过历史性和主体性层面已先祛除了意识形态概念的否定性,因此意识形态批判的前提进行了相应的转换,但由于建制论证内在冲突与紧张关系依然存在,因此法律意识形态的元批判问题在前提转换的条件下就转变为对法律/法制实践的解释与批判。
(一)意识形态批判的先行前提
意识形态的批判前提性问题在于揭示意识形态的批判之所以可能与必要,意识形态的本质分析可以从否定、中性、肯定的三个立场上进行。当代学者莱蒙德·格斯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意识形态概念:一是“描述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即在分析某一社会总体结构时,只限于指出意识形态是这一总体结构的一部分,不引入某种价值观来批评或赞扬这种意识形态,即只作客观描述,不作带有主观意向的评论;二是“贬义的意识形态”,也可称为“否定性的意识形态”,即承认意识形态的存在,但对它的内容和价值取否定的态度,认定它不可能正确地反映社会存在,而只能曲解社会存在,掩蔽社会存在的本质。凡是从这一角度去理解意识形态的人,必然对意识形态取批判的态度;三是“肯定意义的意识形态”,即不光承认意识形态的存在,而且对它的内容和价值取肯定的态度,认定它能客观地反映社会存在的本质。[2]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述中,尤其在他们的早期著作中,意识形态是经常使用的概念。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对意识形态作出细致的定义,但更多的是在批判与否定的意义上谈论意识形态,表现在对各种具体意识形态的批判,如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的批判;同时经典作家也从意识、意识形态的产生过程分析,从而对意识形态的本质进行批判。而到列宁时期对于意识形态的性质变化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列宁指出,“任何思想体系都是受历史条件制约的,可是任何科学的思想体系(例如不同于宗教的思想体系)都和客观真理、绝对自然相符合,这是无条件的”[3],“马克思的理论是客观真理”[4],即意识形态的科学理论体系成为可能。尽管在理论探讨中对意识形态的这种转化有一种文本学意义上的倾向,[5]但这种倾向足以为文本产生之前的同质性理论所颠覆,卢卡奇基于对物化问题的基本认识从而将问题引向了物化意识,“物化在意识中的意识形态结构”,因此卢卡奇作为与列宁同时代的理论家引导出意识形态否定性含义的这种理论可能。可以说明列宁将意识形态概念向肯定性移转有其历史与现实的依据。意识形态的批判前提在于对于意识形态概念的否定性,“马克思批判理论的全部独特性在于,它是一种意识形态批判理论,而这种理论的优点和特点在于,它表现为元批判,即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先行地对前提加以澄明的批判方式,这种元批判的导向是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理论向人类思想贡献出来的最卓越的成果。这种元批判的根本特征是去蔽的先行性。”[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