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虽然儒学的意向性思维关注主体,但是这种关注并没被导向对个体权利、自由、平等的关怀,而仅满足于围绕人情世故展开伦理叙事:论及知识则止于对先人的经注解释;论及权威仅止于明君和清官、贤臣;论及社会结构则纲常伦理道德为先;论及国家则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其叙事结构不是围绕不带主观色彩的客观理性展开,而是任凭道德权威唯马首是瞻。其结果,最终是深谙实用理性的人情世故彻底击败冷冰冰的普遍理性和法律制度,法不外乎人情式的圆滑对于人的依赖最终塑造出我国传统社会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于是乎,制度缺位成为儒学文化的重要特色,个体连带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的法治保障等一应事务通通被遗忘,全部臣服于代表了最高道德的个人权威,也就是君、臣以及道德经注。
不是说儒学之治缺乏制度,恰恰相反,传统中国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法文明曾登峰造极。但是,基于意向性思维与对象性思维在关于知识对象、知识来源、检验知识的标准以及论证知识的框架等四个方面根深蒂固的差异,造成儒学文化缺乏对象性思维那种对普遍理性和普遍真理的热爱,缺乏对普通人理性和普通个体的重视,连带也就缺乏了“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似的公共辩论精神和协商民主习惯,最终造成“那种通过利益斗争和妥协而自发形成的制度”在儒学之治中的缺位。换而言之,“我们的文化传统中,没有民主、没有协商,有的只是对最高权力的顶礼膜拜。”[19]
言及于此,如若需要回归文化本质论和共时性研究的立场,对儒学文化定一个性,那么可以说,儒学文化作为一种以意向性思维为特征的实用哲学和实践理性,与作为普遍理性表现形式的西方宪政是根本不一样的文化形态。“尽管儒学对当代西方宪政文化有所裨益,然从根本上来说,它们依然是不同时代、不同质地、根本对立的两种价值系统。”[20]二者之间差异的根本性,来源于二者居于文化深层结构的认知结构层面上的南辕北辙。所以,当代中国的宪政之路即便已经走了60多年,但是由于儒学文化几千年潜移默化的影响以至于行至今日仍然艰难曲折。其间最难者,莫过于认知结构的差异所造就的人格差异、观念差异、行为习惯差异,导致最终政党制、代议制、选举制等关乎国家权力结构的制度体系几无可能亦无必要全盘相同。
四、余论
儒学文化绵延数千年,即便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文明已经60载的今天,仍然以深入人格的方式继续传承。所以,如何继续中国的宪政之道,最根本的棘手问题就是国人深入骨髓的那种顺从权威的“接受”式人格:“我们生活在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华文化中,而对中华文化本身至今还缺乏实事求是的系统知识,我们的社会生活还处在‘由之’的状态,没有达到‘知之’的境界。同时,我们的生活本身已经进入一个世界性的文化转型期,难免使人陷入困惑的境地。”[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