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宪政文化的本质论及共时性研究之价值。归根结底,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文化,它只是基于原始习得和传来因素而形成的、有支配力的精神统一体,其社会功能主要在于为文化共同体成员提供交流平台。任何文化共同体,尽管其成员之间会有发音、语法、教育经历和职业背景等诸多差异,但是在思想的深层结构层面,必须共享、传递一套以思维结构、哲学观念和行为模式为要素的共同意识形态。共同的意识形态造就共同的观念,并在共同的观念中迅速区别出“我们”和“他们”,在“我们”之中构建出团体、民族、阶级、社会与国家,并区分出他者的法律、他者的国家等被统一谓之为“他者”的文化现象。因而这种以共时性为基础的文化本质识别,实际上承担着造就文化共同体、民族和国家的历史使命。
所以,当东方学者对现代宪政进行比较研究时,之所以视“宪政”为“他者”,究其深层原因,正是因为其所传递的是一套完全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意识形态。所谓西方文化,其所内涵的文化意义,就如笔者早前研究所言:西方文化本质上渊源于古希腊的理性主义,西方宪政的内核就是古希腊的理性主义传统。自然法、宪法、民主、选举制度等现代宪政元素正是通过理性主义这样一个平台,迅速成为欧洲、美洲和澳洲各国共享的意识形态。因之,现代立宪主义之所以被认为是西方的,非出于地域原因,而是基于内在思维结构层面上的文化认同:正是因为现代立宪主义渊源于理性,所以它才属于信奉理性主义的西方文化。
在此意义上,很显然我们认为文化本质论有其价值,文化的共时性研究亦有其必要性、科学性。现代立宪主义、西方宪政文化,究其本质而言即理性主义文化。研究这种理性主义对于中西方立宪主义发展的影响,亦主要是一种基于文化本质论的共时性研究。
二、西方宪政:普遍理性在人类社会结构的表现形式
在列维-斯特劳斯(Claude Levi - Strauss)的结构主义视角下,西方文化一个典型的叙事特征就是,它总是乐意将“一个民族的、形成其民族性的神话,解释为我们更一般的宇宙进化论传统的一个分支。所有这些神话式的说法,均被视为以理性和自由为中心的大启蒙运动的叙述的具体表现。而这种叙述本身又可以被看做是更一般的宇宙论传统的一种具体表现,这种传统来自其希腊一希伯来的过去,它宣布了秩序对于无序力量的胜利。”[9]也就是说,西方文化在思维特性上表现出鲜明的对象性特征。这意味着:
第一,它更乐于关注客观世界的一般规律,而不愿将时间浪费在人的内心自省。从古希腊的米利都学派开始,“理性”就主要是在“人与物”而非“人与人”的关系中获得发展。这种认识结构自文艺复兴之后日渐登峰造极,逐渐发展成为以自然科学研究方法为蓝本的认识论结构,即围绕知识的对象、知识的来源和知识的标准建立起认知理性的思维结构,“确切的说,它围绕知识的对象、来源和标准等方面来说明认识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