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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范式及其对中西宪政的文化制约

  

  从功能主义的角度而言,文化的作用在于为共同体的成员提供交流平台,最终促成共同体的形成和团结;从结构主义的角度而言,文化作为跨越时空而始终稳定存在于人类心灵中的普遍性结构,其最核心者就是精神结构。精神结构内化则为思想方式、外显则为行为方式,整体就构成生活方式。在这一分析框架内,思想方式显然构成文化的核心结构。而在关于思想方式的研究中,显然是“方式”,而非“思想”本身,成为决定文化走向的关键:是如何思想、如何认识,即认识论问题,决定价值、态度、情感和偏好。故虽然思想方式包括认识论、哲学传统以及其他具体的价值、情感和偏好等若干层次,但是就这几者之间关系而言,显然认识论决定哲学传统,进而决定文化共同体的信仰、价值、情感、行为和制度。


  

  因之,文化虽然在最为外显的层面多表现出物质性,譬如文化以语言符号为其载体,依托制度、器物等多种形式传达其精神内涵,但是,从内在结构而言,文化研究应当遵循:认识论→哲学传统→各种思潮、制度形态以及行为模式这样的路径。概言之,文化研究应该是以认识论为核心的思维结构研究。思维结构虽然内隐于心,但是直接作用于特定哲学传统,并以影响思想、行为和基本制度的方式外显于世,“以思维结构(有意识)为内核的‘文化’所造就的集体无意识,可以成为相对于社会宏观结构而独立存在之物,而共同的思维结构制约个体行为模式,并进而影响甚至主导共享同一模式的社会的结构走势。”[6]6而当我们大胆地将文化视为“相对于社会宏观结构而独立存在之物”时,意味着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文化各有其类型,意即我们承认不同类型的文化各有其本质。于是问题二顺势进入我们的视域。


  

  (二)文化本质论抑或文化进化论?德国学者迪特·森格哈斯(Dieter Senghas)针对上至马克斯·韦伯,下至美国学者亨廷顿为代表的一系列本质论的文化观,曾提出进化论的文化观加以驳斥。森格哈斯主张文化研究应该少作共时性研究多作历时性研究。所谓文化冲突,不是因为质的不同,根本上是因为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文化在其中仅仅是起了“参与的作用”,所以文化研究“应少一点文化与文化的总体比较,而应更多的注重在世界范围内就文化的各个发展阶段进行比较”[8]。他否认先天固有的、不变的文化属性,主张以经济的冲突代替文化的冲突,以文明内部各个发展阶段之间的冲突代替文明之间的冲突,以此来说明不同文化形态之间的关系以及文化自身发展的历史动力。


  

  森格哈斯的观点固然有其道理,但其进化论的潜台词,不吝于以社会进化论为前提主张文化精英论和文化绝对主义:如果说当前全球范围内以政治、法律冲突为表现的意识形态冲突(文化冲突),真的仅仅是经济不同发展阶段之间的冲突,那么,是否意味着经济落后地区的文化就等同于落后文化?如果相对落后的经济就没有尊严和文明,就理所当然应当被经济、政治和科技均发达的优势文化所改造、所同化,那么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甚至历史上的殖民战争和殖民主义,就都能顺势取得合法性基础。这样的结论,恐怕绝非西方文化圈之外的任何文化体、任何国家所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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