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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范式及其对中西宪政的文化制约

理性范式及其对中西宪政的文化制约


朱海波


【摘要】文化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是基于原始习得和传来因素而形成的、有支配力的精神统一体,其社会功能主要在于为文化共同体成员提供交流平台。文化研究是以认识论为核心的思维结构研究。从发生学和文化本质论的角度分析现代立宪主义可知:西方宪政文化是普遍理性在人类社会结构的表现形式,儒学文化由于普遍理性的缺失并未自生自发形成宪政文化。从一种过程和事业的角度看待宪政法律,应该从理性培育和法制保障两个角度践行宪政。
【关键词】宪政文化;理性;普遍理性;意向性思维
【全文】
  

  一、宪政文化研究的基本立场


  

  与宪政,即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有关的文化研究当中,一个亘古的话题就是,尽管西方立宪主义已经跨越文化的藩篱为世所接受,但是这种接受相对于非西方国家而言,不吝于其本土文化漫长的“西化”过程,“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所有非西方国家通过移植现代西方模式到本国,确立了自己的宪法。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西方式的宪法实际上已盛行于世界。”[1]不但现代西方的宪法盛行于世界,甚至可以说,现代社会实际上处于“西方文化特有的理性主义”[2]支配之下。理性主义系沿袭古希腊自然法哲学、罗马实证主义、基督教信仰、新教伦理和传统自由主义[3]发展而成的传统,其特有的认识论和自然法哲学不但影响了当代西方所有的政治信仰,而且主导了西方的民主、法律和宪政文化—几乎所有的政治和法律思想都是理性主义或近理性主义的[4]。


  

  质言之,就发生学和文化本质论的角度而言,中西立宪主义道路的殊异之处在于:西方文化特有的理性主义可谓现代民主宪政文化的结构性内因;而儒学传统等非西方文化显然缺乏这种理性特质,故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文化地区,不能自生自发形成现代宪政文化,“科学、艺术、国家以及经济都没有走上西方所特有的道路”[5]。这促使我们思考如下两个问题:问题一:文化是什么?问题二:文化冲突,究其原因究竟是因为本质不同、还是仅仅因为经济发展阶段不同?


  

  (一)文化是什么?自英国人类学者泰勒(E.Tylor)1870年 Primitive culture一书提出“复合的整体”这样一种“状态论”的文化定义以来[6],至1990年代,心理主义、结构主义、拟剧意义等众多文化研究范式,已经提出多达200种定义,文化研究至今并未形成“任何独一无二的、毫无疑问的关于文化的定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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