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矿业管理委员会
矿业管理委员会(Mining Affairs Board,以下简称MAB)是矿产部领导下的独立审批委员会,成员由矿产部常秘、几个分部负责人、矿产部部长指定的人员组成,矿产部常秘任MAB主席。MAB是非常设机构,在需要审批权证时召集会议,法定最低到会人数为七人。
3. 矿权管理官
矿产部长定期将公布矿区(Mining District),针对公布的矿区,将有专门的矿权管理官(Mining Commissioner)负责权利登记,矿产部常秘有权在其认为需要时代替矿权管理官行使登记的权力。除此之外矿权管理官还有权处理矿权纠纷、发出临时禁令、处理侵权事件等广泛权力。
4.矿业协会
矿业协会(Chamber of Mines)是在社会福利部(Ministry of Social Welfare)注册成立的行业自治协会,实行会员制,其会员企业生产了津巴布韦约90%的矿产品。该协会也是矿业公司利益的代言人。
5.矿业发展公司
津巴布韦矿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ZMDC)是根据Zimbabwe Mining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Act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
根据该法案,ZMDC的职能是:代表国家投资矿业领域,代表国家规划、协调、实施矿业发展计划,进行勘察、勘探、开采行动,就矿业投资事项向矿产部长提出建议等。可以说,ZMDC是监管和经营相结合的垄断性国企,代表政府行使事实上的国有矿产权利,对津巴布韦矿业政策的走向有一定的决策影响作用。
6. 矿产销售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津巴布韦黄金以外的矿产必须由津巴布韦矿产销售公司(Mineral Marketing Corporation of Zimbabwe,以下简称MMCZ)垄断性销售。黄金销售根据《黄金销售法案》(Gold Trade Act)的规定进行,由储备银行监管。目前储备银行允许黄金生产商直接进行销售。
MMCZ在津巴布韦境内外销售矿产有两种方式:一是采矿人直接出售给MMCZ;或者MMCZ代表采矿人与买方谈判,进行销售。MMCZ将对销售行为征收居间费(Commission),费率为发票价格的0.875%。
(三)权证制度
津巴布韦矿业权证分为探矿权证、采矿权证、特别许可三大类。
1. 两种探矿权证
两种探矿权证的持有人一般情况下可以(通知但不需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在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上进行法律允许的勘探,但持有人应当注意勘探行为与现有所有权人的房屋、建筑的距离,不得对现所有权人造成不合理影响。探矿权证持有人有义务将勘探类型事前通知土地所有权人,事前未通知并不导致勘探权利无效。
探矿权证覆盖的土地如果包括农用目的土地,勘探将会受到特别的限制,除非该土地过去两年都未曾用于农业目的。建议此情况下咨询津巴布韦当地律师。
(1) 探矿权证(Prospecting License),类似于南非的Reconnaissance Permit,权证有效期两年,由申请人向矿权管理官(Mining Commissioner)申请。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需要是津巴布韦居留资格拥有者,应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如果申请人是公司,应当提供公司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只能进行初步勘测,不得进行钻井(drilling)、挖掘(excavation)工作,不得移动或处分矿物。持有人应当保持土地原样。持有人有一定的用水便利,有权建造探矿所需的临时住房。
(2) 排他性探矿许可(Exclusive Prospecting Order,简称EPO),由申请人向MAB申请,由矿产部长签发。申请人应当提供探矿区域描述(EPO所覆盖的区域称为Reservation)、探矿工作计划、申请人董事信息、申请人股权结构、申请人公司登记信息等。申请EPO时,应当根据申请的面积缴纳押金。
MAB在审查后将向矿产部长提出通过或否决的建议,由矿产部长向总统报告,总统享有最终通过或否定EPO申请的权力。如果总统批准,矿产部长将签发EPO。除非经过矿产部长书面特别批准,权利人不得转让EPO。
EPO权利人将有权在Reservation内针对特定矿产进行钻井、勘探。一般情况下,针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的EPO覆盖面积不超过130000公顷;钻石以外宝石EPO覆盖的面积不超过2600公顷;其他矿产EPO不超过65000公顷。EPO有效期最初为三年,延长后最长不超过六年。一个EPO不得覆盖超过五个以上的采矿地点(Mining Location)。
相比普通探矿权证,EPO权利人有权进行钻井、勘探;还可以省去普通探矿权证下繁琐的通知义务。更为重要的是,在Reservation范围内,除了Reservation第106条规定的特殊情形,EPO持有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法获得针对Reservation的采矿权证或者特别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