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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目标是个认知性问题吗?

  

  现代认知心理学家和康德都把“图式”定义为一种结构,一种起中介作用的结构。只不过,康德将其视为先天结构,是范畴和现象之间的中介;现代认知心理学家则将之看作知识结构、信息结构或者认知结构,是旧有经验、知识与新得经验、知识之间的中介。[16]可以说,康德是在先验哲学层面讨论问题,认知心理学家则是在经验科学层面进行研究,前者为后者奠定了认识论上的哲学基础。正因此,现代图式理论才把自身的理论渊源追溯到了康德。


  

  三、认知主义的图式理论能否合理解释真实的理解、解释活动?


  

  王政勋教授在定义了“图式”之后,为我们概述了图式理论的主要内容,其中几乎没有涉及社会文化互动因素,而更加注重个体认知的一面。[17]尽管王政勋教授为我们呈现的图式理论是这样一番面貌,但是正如笔者后述,其论文其他部分的论述却表明,社会文化互动是理解、解释活动不可或缺的要素。如此,就不得不让我们产生疑问,一个不重视社会文化互动因素的认知理论能够合理解释真实的理解、解释活动吗?毕竟,真实的理解、解释活动是深深嵌入社会文化语境的。其实,这样的脱节、矛盾,也是现代图式理论自身局限的体现。


  

  尽管历史分析显示,早期的图式理论学者曾指出,图式并不仅仅是存在于头脑中的现象,同时还是超出认知者而扩展入社会文化世界的诸模式,从而强调文化与个体记忆、个体知识与文化实践之间的交流互动关系,但是,随后的理论发展表明,现代图式理论仍然主要把图式视为一种个体的、存在于头脑之中的现象,而忽视了图式的社会文化属性。[18]如此导致的后果就是,图式理论无法合理解释真实的理解、解释活动。如下两个图式理论研究的特点就反映了这一局限。


  

  首先,图式理论惯用的研究方法是实证研究,研究者需要简化、控制其他变量,从而凸显某一变量的作用;这种研究方法严重依赖实验过程,脱离了真实生活环境。例如,让不同受试者阅读同一个具有多种可能含义的“歧义文本”(bizarre text),由此可以发现受试者在各自不同的经验、知识背景下,对相同文本做出了完全不同的解释。歧义文本是模棱两可的,几乎不包含任何具体的所指。当它们与个体已有的经验、知识相关时,这有助于激活特定的图式。但是,这些歧义文本与自然文本不同,后者即便存有疑难,也会因为其他各种因素而具有特定所指。因此,对歧义文本的反应趋向于激活已有的默认图式,从而无法解释更加丰富、复杂和多样化类型的知识。[19]例如,图式的发生和演化就无法通过这种方法来说明。


  

  图式理论实证研究方法与实际相脱离的局限也反映在王政勋教授的研究当中。王政勋教授在《从图式理论看刑法解释立场》一文的实证研究部分,提醒被调查者作答时“不要和其他人商量”。[20](着重号为引者所加)这表明王政勋教授试图突显个体已有的经验、知识对当前理解活动的影响(历时的维度),而有意阻断共时的社会沟通维度。但是,这一共时维度恐怕是无法忽视的侧面。王政勋教授在问卷中设计了一个便衣警察“紧急避险”的案例,让三个不同受试群体做出是否成立犯罪的回答。对于那些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受试者,王政勋教授提示他们注意本案例与刑法21条第3款的规定之间的关系。[21]经过提示,个别人“恍然大悟”,更改了原先的决定;另一些人则仍然坚持无罪结论,但提不出具体理由。王政勋教授接着又提示能否以期待可能性理论对该警察予以出罪,这一看法得到了大家的认可。[22] 在笔者看来,这一调查问卷之外的互动过程恰恰反映了更加真实的刑法解释过程。由于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司法解释、上级法院批复乃至错案追究等制度的存在,我国法官的解释活动通常会受到其他个体解释活动的影响。就像该文所说,当法官遇到疑难时,他们“会思考、会翻书、会讨论、会请教,甚至会请示上级法院”。[23](着重号为引者所加)甚至讨论、请教、请示上级法院是我国法官解释活动的常态。如此司法常态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在特定案件中,法律解释者往往不是一个“有面目的法官”,而是一个“无面目的法官”,是一个机构、一个组织、一群人。[24]这恰恰反映了刑法解释活动所具有的社会互动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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