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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目标是个认知性问题吗?

刑法解释目标是个认知性问题吗?


李强


【关键词】刑法解释
【全文】
  

  一、刑法解释目标问题的认知主义研究进路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对此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的争议。前者认为,刑法解释应当阐明立法当时立法者的意思;后者则主张,刑法解释应当揭示适用刑法刑法条文的客观外在意思。[1]反对主观解释论的理由很多,但举其牢牢大端者,为以下两点:立法原意不明确、难以探究甚至无法探究;刑法要保持稳定但更要适应社会发展。[2]前一个是说,主观解释论的目标并不真实;后一个则是说,主观解释论的价值取向不正确。


  

  但是,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刑法理论对于刑法解释问题的研究,大多仍是法学内部的独白式表达,而对法学之外其他学科的理论资源重视不够。[3]刑法解释目标问题也不例外。从刑法解释问题的本质来看,它不仅是刑法理论需要探讨的问题,也是法理学、法哲学所关注的问题。若把理论视野放得更广阔一些,解释作为一般性的哲学问题、语言问题、认知问题,也是一般哲学、语言学、认知科学的研究对象。因此,出现上述研究上的盲点,确属不应该。


  

  正是基于对上述盲点的察觉,近年出现了从认知的角度出发,借用其他学科相关理论来研究刑法解释目标问题的路向,笔者称之为认知主义的研究进路。其代表者非王政勋教授莫属。[4]王政勋教授在其研究中,借用认知科学(认知心理学、认知语言学)、哲学解释学的相关概念、理论,丰富了前述对于主观解释论的主要两点批判,并试图从这一认知主义的研究进路出发,论证客观解释论的唯一正当性。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刑法解释事实是也应该是客观解释”。[5](着重号为引者所加)具体而言,其基本主张约略如下。


  

  首先,从认知科学的角度论证了立法原意的不可还原。刑法中的概念大多属于所谓“原型范畴”,具有如下特点:范畴内的所有成员并不具有共同的语义特征;范畴的边界是开放的、变动的;范畴内部存在典型原型(中心)和非典型原型(边缘)的区别,后者和前者存在不同程度的相似性,并且还会出现二者地位倒转的情况。由于原型范畴总处于流变之中,因此,我们很难准确把握立法当时立法者心目中所设想的典型原型,从而无法探究真实的立法原意。即便是学者认定的“立法原意”,也是解释者解读出来的文本意义,是被建构出来的“立法原意”。[6]


  

  其次,从认知的角度证明了立法原意在理解、解释刑法的过程中很难起到作用。由于作为原型范畴的刑法概念自身具有模糊性和变动性,以及解释者在理解、解释刑法时,必然会根据当下情况,基于自身已有的知识、经验及其结构(认知心理学所谓之“图式”或者哲学解释学所谓之“前见”)来探寻刑法文本的可能意义,因此,解释者就不是文本意义的被动接受者,而是主动的解读者,整个解释过程也必然带有浓厚的个人性、历史性,从而,解释就“必然是”一个因应解释者当下语境的客观解释过程。[7] 也就是说,刑法解释必然要因应社会发展,不能受制于藏身在过去的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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