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无偿续期是自动续期逻辑延伸的必然结论。
三、无偿续期是国家对全体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单方许诺。续期是全体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国家之间合意的行为。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以及续期行为的民事合同性质,使得国家自动续期的许诺具有民法上单方许诺的性质,因为这一许诺是土地所有人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许诺。民法上的单方许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对全体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单方许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可以理解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只要愿意续期,不论是否支付对价,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而不必履行特定的行政手续。因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的规定,赋予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凭自己单方意志自动、无偿续期的权利,而强加给国家对所有的续期愿望或要求作出承诺的义务。如果国家在自动和续期之间加上有偿二字作为限制,就等于否定了自动二字,使自动续期变成非自动续期,实质上是国家变相收回了自动续期的单方许诺。法谚云“约定必须遵守。”,国家更应率先垂范,所以,当自动续期成为国家对全体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单方许诺时,无偿续期也已经随之成为国家对全体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单方许诺,国家应当也可以做的是届时对全体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动、无偿续期。
四、物权法没有给自动续期限定条件,因而自动续期是无条件的,也即无偿的。“对公民来讲,法不限制即自由;对国家来讲法不授权即禁止。”, 是公理性宪法原则。它本是一句法谚,源于十七、十八世纪的西方,是对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私鸠《论法的精神》等的相关表述与延伸。
“对公民来讲,法不限制即自由,”是指一切与宪法和法律精神不相冲突和抵触的权利,均应归属到公民权利的范畴。霍布斯认为,“人们在法律社会的自由是: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有利于自己的事情。”[6]洛克也曾指出,“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来追求他的正当利益。”[7]他还进一步指出,“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8]“对公民来讲,法不限制即自由,”原则,意味着物权法规定了自动续期但没有规定自动续期的条件,即没有确定自动续期是否有偿,就应把自动续期理解为公民的权利,即无偿续期。“对国家来讲,法不授权即禁止。”,是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国家不得行使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权力,尤其是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利与民争利。显然,这意味着既然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规定自动续期是否有偿,没有明确授权任何其它国家机关对自动续期是否有偿作出规定,任何其它国家机关都不得规定有偿续期。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同时又规定“······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物权法明文确立了私权保护原则,该原则禁止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并且有偿续期的确缩减了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在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规定自动续期是否有偿,也没有明确授权任何其它国家机关对自动续期是否有偿作出规定的前提下,其它国家机关规定有偿续期,显然也是违反物权法私权保护原则的。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对国家来讲,法不授权即禁止。”宪法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指导地位。正是基于对该原则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否定了无偿续期以后,也仅仅拟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而不是有偿续期。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自动续期作出补充规定,但是这种规定如果有有偿续期的内容,必然违反“对公民来讲,法不限制即自由;”的原则,因而也是不适宜的。总之,当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而没有规定续期条件时,就等于规定自动、无偿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