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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无偿续期

  

  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是合同行为,必须经土地使用权人和国家合意才能完成。无论国家规定的有偿续期条件多么优惠,都会使自动续期成为有成本的续期,都会使一部分土地使用权人因续期成本而放弃续期,都不是对所有使用权人的自动续期。而且续期成本越高,放弃续期的土地使用权人越多。然而,如果续期是无偿的,就不会有使用权人因续期成本而放弃自动续期。在这种条件下,放弃续期仅仅是财产权的抛弃,而不是因为续期成本而放弃。因而,自动续期只能在无偿这一条件之下进行。总之,作为续期的状语,自动与无偿是相洽的,而与有偿是反对关系。由于自动是续期的既定状语,如果续期之前再加一个有偿作为状语,就会使有偿和自动相互排斥和否定,使该法条因逻辑错误成为废法条。前些日子,××市政府借地方文件收取土地续期对价的尝试最终失败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26条强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而第27条、28条却在强调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三条相互并列的条文之间出现矛盾,究其产生原因就是收取续期对价的动机在作祟:要想收取土地续期对价,就必须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否则,收取土地续期对价就不具备可操作性。然而,申请续期显然是违背自动续期规定的,可见,想绕过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规定收取续期对价,是《××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面强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而另一方面却又强调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自相矛盾、自我纠结的真正原因。××市政府是足够聪明的,但他们想绕过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规定收取续期对价,最终没有成功。这从操作层面证明,自动和有偿在逻辑上是相互反对和排斥的,由于自动已经是续期的既定状语,无论通过何种立法形式,要绕过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规定收取续期对价,在逻辑上都是讲不通的,在操作上是不可行的。这样,自动续期与无偿续期的相洽性以及与有偿续期的反对关系,限定了自动续期只能是无偿续期,从而排除了有偿续期的可能性。


  

  另外,从通常意义上理解,自动续期意味着无论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同意国家规定的续期条件、是否已支付对价,只要土地使用权人希望与国家续期,国家就有义务与其续期,甚至完成续期不必经过特定的行政程序。这样,从通常意义上理解,自动续期与有偿续期的反对关系就更明显了。这种明显的反对关系排除了有偿续期的可能性,使自动续期成为国家的义务,实际上剥夺了国家与原使用权人讨价还价的资格,国家已经不能规定任何形式的有偿续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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