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无偿续期
李东宏;李宇辰
【摘要】作为续期的状语,自动与无偿是相洽的,而与有偿是反对关系,所以逻辑上,自动续期限定了续期只能是无偿的,从而排除了有偿续期的可能性。……
物权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该规定排除了有偿续期的可能性,并事实上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无偿续期。
【关键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无偿;续期
【全文】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人们对此规定产生了许多误解,比如,有学者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自动续期以住宅仍然存在为前提。[1]也有学者认为,“考虑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是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问题。绝大多数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70年,如何科学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届时应当承担的义务,目前还缺少足够的科学依据,几十年后,国家富裕了,是否还要收土地使用金,应当慎重研究,物权法不作规定为宜。而且物权法不作规定,也不影响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地规定。”[2]有的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凭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准备再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取续期对价[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其实,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者从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以及住房与人们的基本生存权的密切联系出发,对公民的生存利益给予高度重视。它简洁明了,虽表面上留下了后遗症,但实际上却由于一个立法技术上的表面错误反而意思很完善,很明确,实际上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无偿续期[4]。只需进行立法解释,它就是一个意思完善的法条,无需再做补充规定。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