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应对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世界性潮流作出回应,也应对我国的社会转型作出回应。在社会科学领域,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论争一直呈此消彼长的态势。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也是如此。目前大多数学者主张采取渐进或激进的方式推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向国际标准靠拢,也有少数学者强调不同文化间的差异性,主张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改进司法制度。从总体状况看,普遍主义显然占了上风,但特殊主义并未从人们的心里彻底逸出,这或许与整个民族的文化心理危机有关。自清末变法以来,器用之争、中西文化论辨、文化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问题,一直影响着我们的学术思考。许多人想把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成与原来不同的,但同时能与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相区别的一种制度。但无情的现实是:在刑事司法领域,过去曾被视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些内容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质疑,如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在刑事证据法中的核心地位;受刑事指控者的“如实陈述”义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等等。这种观念的转型离不开国际、国内的相关背景。从国际背景看,主要是经济全球化、人权普遍化、法律世界化带来的影响。从国内背景看,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相关。显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及其具体制度的构建,既要考虑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又要考虑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现实需要。如何将我国的刑事诉讼传统与现代性相融合,如何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中西新旧”合理配置的基础上实现创造性转化,是摆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面前的重大课题。正如苏力教授所言:“中国社会转型的空前规模(地域与人口),时空的变更,路径依赖以及资源的限制,都使得任何前人的经验表述—即使是正确的—也不足以充分回答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和法治建设的许多具体的因此是特别的问题。” [6]
一种脚踏实地的做法是:从中国的问题出发,探讨世界范围内相关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寻求对解决中国问题有启发意义的方法或者结论。在目前阶段,尚不宜轻言建立所谓具有独创性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因为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必须具备诸多的主客观条件,需要相当长的智识积淀,要求具备良好的理性文化环境。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独立地生成一种完全属于自己的现代刑事诉讼理论体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纵观20世纪至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尽管其中不乏带有“中国特色”的精神产品,但从总体上看,一直是以引进、移植、借鉴外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作为主导性方式,只是学习的对象有所不同,或德国、或日本、或前苏联、或英美……其间,还经历了法制转型以及法律虚无。台湾政治大学的苏永钦教授曾将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司法改革分为建立法治、深化法治、简化法治、转化法治等4种类型。[7]从我国的情况看,大体属于第一种类型。我们很难设想,处于建立法治阶段的中国能够创立出一整套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刑事法治理论。在我国构建刑事法治的过程中,如果能对西方的理论和制度多一些扎实的分析、能对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动向多一些了解、能对中国问题的症结多一些揭示、能对一项制度的具体运行环境多一些考察,这一点一滴的努力或许就是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最终形成的重要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