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显示出社会化的趋势。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中,如何体现社会力量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无疑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重要问题。公民法官制度、陪审团制度、参审制度等的设置直接体现了公民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参与。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律师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如果将刑事司法制度比作一台机器,律师辩护则是该机器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事实上,没有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该机器便无法运转”。[4]从理论架构来看,律师被视为一种独立的阶层或自治的社会力量,律师的参与为传统上由国家官员和个人组合的刑事诉讼格局带来了一股新的力量--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20世纪中叶,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进一步唤起了人们对刑事司法功能的反思。长期以来,刑事政策的讨论一直以犯罪为本位,认为犯罪是对国家的暴力侵害,刑事诉讼是解决国家与违法者之间冲突的活动。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实现公众对犯罪进行惩罚的权利,而犯罪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侵犯却渐渐被世人忘却了。随着上个世纪中叶刑事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的呼声的高涨,被害人在各国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新的刑事政策试图实现利益的均衡和被告人、被害人与社会之间的和睦安宁。与此相呼应,“恢复性司法”的概念被提出,“社区矫正”被视为刑罚执行的重要方式。
20世纪60年代,欧洲诉讼法学界提出了“保障公民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的口号,继而掀起了世界范围内的“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运动。该运动关注社会中贫困、弱势、边缘化的群体在法律和权利面前所遇到的困难,意在消除因经济能力或个人条件不平等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实际不平等的现象,确保贫穷的和其他处境不利的人与其他公民一样能够获得法律的同等保护、能够获得司法的同等救济。“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运动不仅关注程序正义的实现,而且关注实质正义的实现;不仅关注法律正义的实现,而且关注社会正义的实现。该运动推动了法律援助、诉权保护、法律信息公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合理的诉讼费用和诉讼期限制度、程序简易化以及公共教育等有助于促进法律面前实质平等的努力。在刑事司法领域,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对当事人公正审判权的保障、审判前程序公开化程度的提高、对刑事简易程序以及辩诉交易制度的讨论等等,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对“公民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的重视。在1999年举办的第11届世界诉讼法大会上,国际诉讼法协会副主席布兰特·伽斯教授作了题为《诉讼法-一推动社会的发展》的报告;意大利著名诉讼法学家莫诺·卡佩莱蒂则指出:“程序,不是纯粹的形式,它是各种矛盾的交汇点,是国家政策的结合处,是人类思想碰撞的火花。程序是‘罗斯角’,迅速、效率必须与正义密切相连;程序也是‘好望角’,个人自由必须与机会均等紧密结合。程序忠实地映射出我们时代所有的迫切需要、存在的问题以及不断的尝试,也是对我们时代巨大挑战的客观反映。”[5]该论述揭示了诉讼程序的背后所隐含的丰富的社会内涵。与刑事诉讼制度社会化的趋势相辅相成的是法律现实主义的勃兴。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律形式主义的局限性,试图超越法律规范本身,关注司法的过程,关注司法中人的行为和相互关系,关注具体纠纷的解决。实证研究方法以及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理论成为践行法律现实主义的重要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