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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的未来发展

刑事诉讼法学的未来发展


熊秋红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学;未来发展
【全文】
  

  一


  

  从20世纪至21世纪,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段历史里,先后出现了三种社会形态,即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中国社会经历着从传统的乡土社会变为工业化社会,又从工业化社会走向信息化社会的“三级两跳式”的发展。[1]与社会转型相呼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也正经历着一场观念更新、学理递进的演变。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体制很大程度上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方式与前苏联的刑事诉讼体制结合和发展的结果,其中也糅合了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某些因素,并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规定。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经历了整体性的嬗变,现在仍然处于这种历史性的转换时期。生产力的解放和人的发展成为社会整体变革的基本动力。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或转换,如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观念的转换、生活方式的改变等等。经济体制改革也必然对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平等的地位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个人的人格主体性”是商品经济社会所提供的基本法律价值。该价值观的确立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打击对象、纠问客体的历史案臼,为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研究扫清了障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刺激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在刑事诉讼中,如何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指控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成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意识形态壁垒的消除也使我们对刑事诉讼中许多问题的认识逐步从“真理论”转向“价值论”,价值分析成为我们评价一项刑事诉讼制度优劣的基本方法。上述种种变化,最终、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在一种现象上,那就是:在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中,将权利保护作为一个最基本的研究视角。


  

  在摆脱了前苏联刑事诉讼理论的束缚之后,我国学者将目光转向西方。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尝试着结合我国的实际构建属于我们自己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学者相继展开了对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方式、刑事司法体制等问题的研究。在吸收和借鉴的过程中,我们常常面临着这样的理论困惑: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究竟要往何处去?是向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靠拢、还是在更高层次上回归大陆法中的职权主义、或者建立带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式诉讼模式?其立论的根据是什么?一般认为,理想的诉讼模式应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有机结合。可是,如何断定我们所预设的模式兼有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二者之利、而非集中了二者之弊?折衷主义是我们思考一系列理论问题的基本方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论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论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相对合理主义的刑事司法改革理论等等,均与折衷主义的思维方式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折衷主义的思维方式往往导致学术立场的丧失,导致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与立法和司法的脱节,导致我们对具体的问题得不出多少有意义的答案。在刑事证据法学的研究领域,由于我们对西方的证据法学逻辑体系缺乏深入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加之原有的思维定势的影响,导致我们在本体论问题上争论不休,而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认识论问题却未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比较方法是常见方法。在借鉴西方的过程中,出现了对西方的理论和实践“误读”甚至“妄自臆测”的现象。在比较法研究中,如何将结论建立在扎实可信的资料的基础上,避免误断乃至以讹传讹,值得我们关注。从现有的研究看,我国目前对西方刑事诉讼法学的了解还远远不够。无论是赶英逐美、还是仿德效法,我们首先需要正确地解读对方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在借鉴外国经验的过程中,尤其应当注意研究制度设置的相关背景、条件、配套措施等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盲目和简单化的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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