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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念的司法逻辑建构

  

  从远离到回归刑法生活,是20世纪刑法学说的重大转向之一。深受19世纪自然科学思维方式影响的刑法思维,长期远离刑法生活。如在因果关系上,“相当因果关系说”仍残留着自然主义烙印,“客观归责理论”的生活导向比“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得彻底。{20}“生活”概念进人刑法思维,为“刑法生活”概念提供了契机。“生活”是复杂而含混的用语,与刑法实践直接相关,并可纳人刑法逻辑的,是“刑法生活”。罗克辛很重视刑法学的“生活”导向,但他毕竟未能理清“刑法生活”与“刑事政策”的逻辑关系。{12}123、140-141对刑法生活的眷顾,也导致了报应论的生活式回归。{19}7这种生活转向,肯定人类生活的各种可能性,提倡解决问题的方式要语境化,使法律制度具有真正地方化的自治性和自主性。{21}


  

  刑法生活在刑法的规范之构中的地位与作用,是通过将社会所拥有的对违反禁止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的道德权利转换为宪法性的“刑事权利”而实现的。这种“转换”,首先意味着对刑法生活的尊重,其次也意味着对它的能动,是运用制宪权的结果。其中,最重要的政治考量莫过于要求犯罪须是不仅违反禁止规范、引起社会报应欲求,而且是侵犯法益[3]的行为。由此,禁止规范和刑事权利都不再仅是道德性的,也是法律性的。


  

  社会的刑事权利是宪法权利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权利制度使法律社会成员们的生活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客观的正义性或合法性,每一种权利都是抵抗非正义的一种形式。国家通过法律把权利表述为它的意志表现,授给权利以权力以克服反抗。“私法权利”从肯定方面规定着自由的范围,而“刑事权利”从否定方面规定了这些界限。社会有运用暴力强制个人依法活动的权利,因为它有权利保存自己。{14}521 -523、539社会的刑事权利是“社会成员拥有不受伤害的道德权利”的宪法性转换。这一概念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它将刑法的正当性建基于社会的、道德的而不是国家的、政治的基础之上,使之获得了宪法保护,也使刑法生活对刑法实践的作用受到了宪法的制约。这样,刑事权力运用刑法政策制定刑法规范,应以社会的刑事权利为基础和界限;刑法生活对刑法实践的影响,也应以社会的刑事权利为界限。由社会的刑事权利,概括出一个对刑法实践具有基础性意义的概念,即“实体的犯罪概念”。它源于刑法生活,为宪法所确认,位于刑法之前。涂尔干所谓的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即“集体意识”,而犯罪是一种触犯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的行为,{22}就具有表述刑法生活对实体犯罪概念之孕育的意义。如前所述,社会的刑事权利作为宪法权利,绝非其道德权利的描摹,也是政治权力权衡的结果。由此,犯罪须是违反禁止规范,社会对之有刑事权利予以惩罚的行为。“实体的犯罪概念是位于刑法典之前的,是为立法者提供刑事政策方面的标准的,为的是解决立法者可以惩罚什么和应当让什么不受刑事惩罚的问题”,“无论如何……实体性犯罪定义都能对立法工作提出对刑法进步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批评”。{12}12、24。遗憾的是,罗克辛等人脱离开刑法生活、禁止规范和刑事权利的立场,完全把“一个行为在内容上必须具有什么样的性质才能受到国家刑罚处罚的问题”归结为“补充性法益保护”的刑法任务,{23}这固守了一种较温和但明显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思维,以至于“在今天,这种实体性犯罪概念……都还属于刑法中最不精确地得到说明的基础问题”。{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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