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民后刑的积极作用
先民后刑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能够较好地保障和实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加害人给予从宽处罚,符合刑法的谦益性原则。先民后刑已有比较成功的司法实践经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先民后刑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实践,积累了很多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先民后刑审理模式在我国也存在着法律上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并不排除先民后刑的审理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也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其中的第18条规定: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会矫正工作,重视运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先民后刑的积极作用表现在:其一,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双赢;其二,调动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赔偿的积极性。先民后刑审理模式会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带来希望和动力,消除其主观恶性,降低其社会危害性;其三,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害人关心的并不是被告人的刑罚,而是自己的民事权益能否得到及时的保障,尤其是被害人重伤、家庭贫困急需资金时,对被害人来说,经济上的需求远比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重刑更为重要;其四,减少上诉、申诉,节约诉讼资源,充分体现了诉讼经济的原则;其五,缓解执行难问题,实践证明,凡是先民后刑的审理案件,百分之九十都得到了有效执行,解决了“法律白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