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民后刑审理模式是法治的进步
王文生;王志会
【关键词】先民后刑;法治
【全文】
先民后刑是与先刑后民不尽相同的一种审理模式,它是指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先进行民事调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被害人赔偿问题,将民事赔偿作为加害人的酌定量刑情节,并予以从宽处罚的审理模式。
先刑后民模式的弊端
目前,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包括先刑后民的司法制度,存在着一些弊端。
弊端之一:现行司法体制公权力色彩过于浓厚,过于倾向国家利益的保护,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取向,制止和打击犯罪占据主导地位,而被害人的利益却往往被忽视。在比民事侵权更为严重、危害更大的刑事犯罪中,对被害人的保护,我们刑事司法制度却显得苍白无力。
弊端之二: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而被害人往往因为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而丧失了起诉权,诉讼人的地位只相当于一个证人。有时侦查机关为了证明犯罪,使被害人二次被害,甚至发生侦查机关让被害人再被强奸一次的荒唐案例。我国立法中被告人享有比被害人更加广泛的权利,从而使被害人的权利严重失衡,不符合诉讼均衡和比例公平的原则,这种司法立法中的顾此失彼,导致了对于被害人一方权利的破坏,最后形成了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破坏。
弊端之三,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由于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因此往往不能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弊端之四,不利于调动被告人赔偿的主观能动性和教育改造,司法实践中,采取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许多被告人不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甚至转移或隐匿财产,即使法院判决赔偿也很难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70%至80%不能有效执行,打法律白条。
弊端之五,不利于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在全国约有70%至80%的刑事被害人得不到经济赔偿,给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心灵带来巨大的创伤,有病得不到医治,生活得不到保障,使被害人及其家属,既心里流血,又脸上流泪。
由此可见,传统的先刑后民的模式侧重于惩罚犯罪和打击犯罪,不能及时的给被害人以救济,为了保证平等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应当摒弃先刑后民的模式,由先民后刑所代替。先民后刑是社会管理创新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使得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而且得到积极全面的修复,使得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使受伤的心灵得到了抚慰,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罚。先民后刑是法治的进步,理性的选择,是刑法领域情与法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