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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代表法第二十条与第四十条

  

  二、代表以集体活动形式为主与禁止设立代表工作室的合理性分析


  

  (1)从代表的产生与代表权利来源角度的分析


  

  我国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与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由各个地方(包括军队)的代表组成,表明了各个地方的代表有共同利益,即积万众之私、成天下之公。但同时各地方的代表也有各自特定的利益,代表了选举单位或选区的利益。如果延续这一思路,就会得出各级人大代表来源于特定选区选民的选择,代表该选区的民意,因此代表首先需要为该选区支持者和民众来呼吁,解决实际问题。并且,人大代表的权利本质上不是个人权利,而是为众多选民所赋予并代表众多选民的集体权利。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表现为个人的履职活动,其所行使的也仍然是集体权利,而且是从事代表与选民共同构成的公共事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究竟是以集体活动为主还是以个人活动为主,这在实质上只是活动方式问题,而不是活动实质问题。以“集体活动为主”暗示代表以个人履职活动为主是脱离人大的个人活动,这在理论上显然是错误的。以这种规定限制代表选择活动方式的权利,进而限制代表发挥作用的时间与空间,实质上是通过削减代表的权利来削减选民的权利,因而在法律上是根本错误的。人大代表的法定领导实际只能是选民。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基本活动方式理应符合选民的集体需要和意志。


  

  (2)从代表个人与代表大会间关系角度的分析


  

  人大作为一个整体享有权力,这是由人大作为代议机关与民主运行的特定方式决定的。而人大代表作为民意的选择,只能代表该选区的民意。各级人大由人大代表组成表明了两者的先后顺序,即只有产生了代表,才有人大的存在。而新增加的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与新修改的第三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表明人大代表的履职活动由人大统一安排,这违反了人大代表是人大的组成基础。理应是人大的活动由人大代表提议进行,人大服务于代表,而非人大来指挥代表的活动。


  

  (3)从代表兼职制角度的分析


  

  按照官方意见,不设立代表工作室是由我国代表兼职制决定的,代表除了集体活动外,还可以通过其他各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比如采取座谈、走访以及利用人大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民意、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然而,设立代表工作室并不意味着实行专职代表制度,实践中有些代表成立了代表工作室,但仍然从事原岗位的工作,只是匀出部分时间与选民交流、解决选民的问题。其次,当代表走访了解民意的形式制度化时,设立代表工作室便是必然的产物。再次,代表采用何种方式联系选区选民,既是代表与选民的公共生活空间,也是代表的权利,法律不能对此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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