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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代表法第二十条与第四十条

浅谈代表法第二十条与第四十条


蒋刚


【摘要】本文较详细地分析了代表法第二十条与第四十条隐含的“禁止设立代表工作室”含义。结合官方对这个含义的解释,从代表的产生与代表权利的来源、代表个人与代表大会间关系、代表兼职制与中央与地方分权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人大代表集体活动为主的方式与禁止设立代表工作室两者紧密相关,并且这两者都是不合理的。
【关键词】宪法;代表法第二十条;代表法第四十条
【全文】
  

  一、禁止设立代表工作室的原因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改的决定>>。其中,增加第二十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第二十条有两层意思:第一、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与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在闭会期间的联系由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组织集体活动进行;第二、代表同时可以通过其它形式与原选举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联系,听取、反映其意见和要求。同时修改第四十条内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这两条表明了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主要以集体活动形式履行职务,但不能以代表工作室形式履行代表职务。对于这样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伯钧在与广大网民就代表法修改的相关问题进行在线交流时回应称“人大代表不设工作室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我国的人大代表来自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个方面,来自各行各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大代表仍然生活工作在人民群众之间,与人民群众保持天然的、紧密的联系,对宪法、法律,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了解最深入,对民生方方面面的问题感受也是最直接的。因而,能够更全面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呼声,这是我国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优势。这是由我国代表的兼职制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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