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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闻诽谤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四、公众要有宽容的态度,给媒体更宽松的空间


  

  正如布伦南大法官所说:“事实上为了保护诚实的表达,就必须给不实言论留下一定的空间,是为保障言论自由必要的牺牲。”[12]在对待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上,我们应持有一种宽容的态度,因为许多问题可以在公共空间以辩论的方式解决问题。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媒体帮助公众了解政府运作、公共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力量促使它们沿着法治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轨道运行的一种社会行为,是现代文明社会须臾不可缺少的。最近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媒体对其所作的披露报道,对于增进公众的知情权、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共食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整体而言,全社会都有义务支持“舆论监督”。文明社会中的成员,特别是身负公共责任的政务人员,对舆论监督尤其要采取宽容的态度,在面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时,要有更多的“雅量”,可以首先向新闻单位申述自己的意见,行使“要求更正权”。其次,在涉及公众人物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报到时,相关当事人接近媒体的机会要大得多,他们也非常善于利用媒体进行辩解,我们可以通过公共讨论的方式将事实澄清,而不是动辄就将作者或新闻机构推向被告席。例如,新闻报道失实对政务人员或政府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进行澄清,不应提起新闻侵权诉讼。这是政府及其政务人员在面对媒体监督时应该表现出的宽容理性,这要比某些地区的领导指示公安局跨省抓捕记者,选择性执法、肆意玩弄法律要有雅量的多,也会更受媒体和公众的欢迎。当然,要全面地保护媒体及其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最理想的还要靠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宪法保障机制的引入。


【作者简介】
方纲要,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注释】张鸿霞.新闻侵犯名誉权案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质疑.国际新闻界.2010(10),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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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吴俊.遭遇"证据瓶颈" 媒体名誉侵权官司败诉率高达80%.登录网址:http://news.sina.com.cn/c/2004-06-24/09582894851s.shtml.访问时间:201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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