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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律上治理暴力拆迁问题

  

  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是大多数人的共识。但什么样的标准是合理的呢?我认为,就地购买标准,是最合理的补偿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要拆迁王府井附近的居民房,被拆迁人可以用补偿款在王府井附近购置符合补偿面积的商品房。现行补偿标准,是评估标准、规定标准、重置标准、谈判标准。各种标准,几乎都是按照房屋建筑价格计算的,但实际生活的房屋购买标准,不仅是建筑价格标准,而且包含土地使用、地理位置、资源稀缺等因素综合形成的。所以,按照评估标准、重置标准、谈判标准等,就会造成被拆迁人用补偿款就地无法购置商品房,只好到五环、六环以外去购买商品房的结果。我认为,现行补偿标准,很大程度是一个理论标准和建筑物标准,是一个与居民居住生活实际相脱离的标准。要改变这种状况,合理确定标准,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就地购置补偿标准。


  

  另外,提供拆迁规范和方案制定的公开透明度和被拆迁人的参与度。在编制规划和拆迁补偿方案的时候,有一个方向是值得完善的,那就是引入被拆迁户参与决策的制度。就拆迁方案中的补偿标准问题,完全应该公开,而不是开发商或者政府关起门来做。另外,可以规定一个比例,被拆迁户不同意拆迁补偿方案的,政府就不批准拆迁补偿方案。这样,减少因为补偿标准差距分歧引发的大量对抗冲突,剩下的问题才是强拆。


  

  其四,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既不能解决强拆问题,也不合适。法院是“文官”不是“武官”,司法强拆,与司法的性质定位不符。司法尤其是法院的性质和定位,有一个重要的属性,那就是裁判。法院在民事和行政方面,不是专政和暴力机器,而是解决纠纷的裁判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在行政和民事纠纷中,是“文官”而不是“武官”。让法院去强拆老百姓的房子,与法院的裁判者身份定位不符。


  

  从规范强拆的要求看,审查裁判与执行集于一身的制度,也是不合适的。法院强拆,肯定要对政府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司法的判断。这是在行使裁判的功能。决定强拆后,还得由法院直接去强制拆迁执行,这又是在行使执行的功能。把审查裁判的功能和强制执行的功能集于一身,不但不利于严格规范强拆,反而还会影响法院的公正形象,影响法院的公信力。所以,裁判权与执行权分离,便于监督控制,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因此,应当是法院对政府的申请进行审查裁判,如果法院裁判允许强拆的,还是应当由政府来组织实施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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