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规范强拆条件。规范强拆,首先得从规范强拆使用条件上入手。强拆,应当而且只能是在极少数情形下才能使用的强制手段。作为一种例外手段,在数量和频率上,肯定不能过多和频繁使用,不能动辄使用强拆对付大众,不能把强拆当成城市建设房屋开发的常态。如果在这点上发生偏离,那么实际执行中就会招致滥用强拆和强拆泛滥。
拆迁的限制条件是什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才可以实行强拆。该公共利益需要被限定为六个方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客观地说,这六个方面的公共利益需要,既得当,又脆弱。所谓得当,是规定范围得当,看上去强拆的范围并不宽泛。但实际执行中,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强拆呢?因为规定被扩大了、滥用了,这就是该规定的脆弱性。所谓脆弱,是几乎每一个条款都可能作出这样或那样的不同理解解释,如果一旦被曲解滥用,就会防不胜防。因此,规范强拆使用条件,必须对六方面的公共利益需要作出严格的限制。目前,至少有三个方面工作不可缺少:一是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的列举、解释,缩小曲解滥用的空间;二是所有强拆项目,报经省一级行政机关审核,统一掌握标准,防止过多过滥使用强拆;三是强拆项目报主管部委备案审查。从条件上和程序上进行严格限制,减少强拆过渡使用和滥用。
其三,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提高确定补偿标准的公开度和参与度。强拆对抗纠纷的关键是补偿标准问题,几乎所有的强拆,都是因为补偿标准“谈不拢”。多年来,有关部门煞费苦心,制定了很多、很细致的补偿标准。还有各种资质标准的评估机构和各种头衔的权威专家进行房屋价格评估。所有这些努力和制度,还是与被拆迁人的需求标准差距较大。被拆迁人指责对方,补偿标准太低,太不合理;拆迁方抱怨对方漫天要价,蛮不讲理。这个问题,似乎进入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