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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使用屋顶是否该向其他业主支付费用?

共有人使用屋顶是否该向其他业主支付费用?


谢志国


【关键词】共有人;业主
【全文】
  

  1999年2月,广告公司购买张某自建房(高六层)的第六层,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同年3月,张某将该房屋的屋顶租赁给广告公司用于安装广告牌,双方约定,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期限永久。合同订立后,广告公司安装了广告牌,但从未支付过租金,张某直至2007年10月才主张租金。广告公司拒不给付,认为其作为共有人有权无偿使用屋顶且租金已过诉讼时效。2010年11月,张某起诉要求对方支付1999年3月以来的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广告公司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1999年3月至今的租金和逾期付款的利息。因为租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合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依法成立有效,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承租人不能以未支付租金作为合同无效或尚未生效的理由。且租赁合同系分期履行债务的合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故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广告公司无需支付租金和逾期付款的利息。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就屋顶的租赁使用作了相关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屋顶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可以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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