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立法者决定从非对抗式模式迈向对抗式模式基于以下两大考虑:一是对抗式诉讼程序更符合民主制的理念;二是加强刑事司法管理效用与效率的需求。
通过在庭前终结大约80%-85%的案件,通过首要地适用意大利式的辩诉协商程序(applicazione della pena su richiesta della parti),以及新法创造的诸如直接审判(giudiziodirettissimo)、略式审判或简易审判(giudizion abbreviato)、快速审判(giudizio immediato)及处罚令(decreto penale)之特别程序,以上两大改革基本目标是可以达成的。
但是,法律改革很难只依靠自身努力改善司法体制的效用与效率。程序法只是能对司法性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多种因素之一—甚至还并非最关键的因素。
从纠问式体制转向对抗式体制,从书面程序转向言辞程序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两种诉讼模式理论上存在诸多差异。下表一是我对这些差异所做的总结。
表一 纠问式与对抗式程序:两种理想模式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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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问式模式 │对抗式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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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与国家 │犯罪人与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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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来自一个由不同部分组成的漫长程序 │真实来自基于直接原则的对抗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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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双方不对等,侦查法官负责探寻事实真相│当事双方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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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积极 │法官消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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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庭审前搜集 │证据在庭审中搜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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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程序 │言辞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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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保密 │案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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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审判为特例 │陪审团审判为常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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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裁判和量刑 │言辞裁判和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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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对事实与法律问题上诉 │只能对法律问题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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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改革而言,最关键、最困难的时刻是其面临最初冲击时,这决定了改革的成败。就此而言,意大利面临的主要问题已浮出水面。
四、最初的冲击
(一)检察机关与警察的棘手关系
旧法典存在一个问题,即警察在提起刑事控诉的时间上有裁量权。这种裁量权被认为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且违反关于“强制起诉”的宪法规定。根据意大利宪法,[27]检察官一旦有理由相信一项犯罪已经实施,就应当提出刑事控告。
这一“强制起诉”或者检察官对“刑事程序的强制启动”原则是对法西斯时期滥用追诉裁量权的一种纠正。当时检察官在行政当局的控制之下,发生了许多滥用裁量权的情况,[28]这项原则用以确保对公民的平等对待。[29]然而,“事实上,意大利的刑事追诉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由裁量的。负责决定程序发动的司法官员不仅根据‘外在的’请求(包括警察、一般公民和政府机构的报告和指控),而且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事。换言之,对他们而言,以尽可能的司法独立性,使用各种警察力量,对任一公民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查,以证实他们假定的犯罪(或多或少是有根据的)是否确实发生,都是完全正当的”。[30]
为了强化对启动刑事程序的垄断,1989年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警察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关于犯罪已发生的正式指控书或报告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