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确立客观公正原则。世界各国普遍将检察官视为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并赋予其客观公正义务,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统一实施。客观公正是现代国家检察官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公诉裁量权的运行也不例外。公诉裁量权是公诉权和裁量权的结合体,所承载的价值诉求具有多重性和复合性特征。公诉权以追诉犯罪、保护社会与被害人为主旨,裁量权则蕴含着对司法成本、社会公益和犯罪人利益的考量。因此,检察官裁量是否起诉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必须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利益。“这一权力属性和职能决定了检察官在裁量中必须具有超然性,摆脱传统上追求胜诉的思维习惯和职业价值观,真正担负起客观公正义务,在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外界力量之间秉持独立、中立性。唯有此,才可能真正实现裁量公正。”[25]
第二,确立程序公开与程序参与原则。公开、透明的权力运作程序,是防止公权力滥用和提高国家机关公信力的最佳方式。“程序参与原则是正当程序最基本的要求和表现,也是程序动态性的鲜明体现,可以说,参与程度标志着程序正当程度。”[26]目前,在我国检察机关制作不起诉决定的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机会参与,也不了解裁定理由,因而认同度较低。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需要提高公诉裁量权运行过程的公开性和参与性,吸收相关当事人参与到不起诉的决策过程中来。当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首先阐明不起诉理由,然后听取各方意见,为异议参与人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之后,再依法作出处分决定。这里特别要强调裁量说理和听取被害人意见两项程序制度:其一,裁量说理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对处分决定中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和裁量理由等重要问题作出说明,包括对不起诉决定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阐释,并应侧重于裁决合理性的释明。只有将不起诉理由予以充分说明,才能真正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其二,就听取被害人意见程序来说,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一般都有严惩犯罪人的强烈愿望,反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保障被害人有机会表达意见,并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但尊重被害人意见不等于纵容被害人无限制的报复欲望,被害人意见虽应重点考虑,却不是形成裁量结果的唯一决定因素。检察机关必须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兼顾公共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犯罪人利益作出处分决定。
五、完善事后救济机制
对于检察机关的裁量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至第146条设置了申请复议、自诉和申诉三种事后救济机制。但当前规定存在两点严重不足:第一,现有的三种事后救济机制几乎是为普通犯罪量身定做,而对职务犯罪的裁量不起诉很难发挥制约作用,原因是: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侦查部门不享有提起复议和复核的权利;此外许多职务犯罪没有直接被害人,例如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被害人提起申诉和自诉的机制在这些案件中是不存在的。实践中,职务犯罪的裁量不起诉率也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据新华社报道,2003-2006年我国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分别为80.8%、84.2%、88.7%、89.5%,[27]则不起诉率分别为19.2%、15.8%、11.3%、10.5%,而普通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率一般则被控制在4%以内。第二,赋予被害人直接的自诉权,对公诉裁量权造成巨大冲击,也不利于犯罪人权益的保障,因而为学者们广为诟病,反对意见十分强烈,建议废除的呼声也不绝于耳。[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