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养老保险的统筹目前停留在省级统筹层次,但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就是各地区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发放和地域经济发展直接关联,要实现公平则依赖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而作为基本人权体现的养老保险社会化过程,不仅是责任的社会化,更是受益的均等化。如何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升是提升养老保险社会水平的关键,也是衡量一国社会保障社会化水平的关键,只有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基金才能便于在一国范围内实现资金调剂和地区差异平衡。
而从德国与美国的社会保险资金制度来看,社会保险资金作为一种特殊的财政资金,是在政府的法律强制规定下为自身需要进行积累,并带有一定程度互济性质的缴款{20}。它不同于国民为直接交换某种政府服务而付出代价的一般财政收入中的规费;社会保障税的专用性与直接返还性也是一般税收所不具有的,因而也不同于一般税收。因此,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应该用一般的费或税的概念来认识和区分二者的内涵,名称上的差异并不能完全说明制度本身的运行。更无法比较制度之间的优劣,而运行的关键还是系列相关机制的协调,以及制度与文化背景之间的契合。
四、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制度重构
在我国,究竟国家在社会保险资金提供上承担何种责任?国家承担责任,是否就与雇主、被保险人构成社会保险法上的社会连带关系?社会保险的强制投保,是否意味着被保险人无法负担保险费时,需要其他主体分担责任?依然需要回到社会保险中国家责任的确定上去讨论。
(一)制度重构的定位
社会保险的制度设计基于风险分担理论,而社会连带思想的基石实际上是被保险人之间的稳固的社会连带关系,社会连带代表的是一种群体归属感,从而形成社会保险的风险分摊、相互扶持。但被保险人(受雇者)之间的连带关系只是理论的假设或者只是基于部分国家历史制度的传统与影响,典型国家如德国,早在德意志第一帝国时期,俾斯麦为拉拢工人,引入了一种义务公共健康保险计划,可是这项计划由工人和资本家双方代表负责的分散化的自我管理方式却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后果,即工人自此以后开始介入政治经济的决策过程。正是这样的历史演进,使得控制权从国家转移到协会,通过赋予协会自我治理的自主权,换取其认真负责的行为,这种包容工商和劳工组织的传统一直被延续下来{21}。工人自治协会的强大实际上为其在社会保险的利益享受和社会保险责任的分担方面提供了商谈的可能性。
但制度移植无法忽视路径依赖这一问题。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对职工的各项包办的传统制度进行改革而来,职工对企业,包括对企业背后的国家的依赖,而这种依赖心的根源实际上是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臣民对皇权的依赖的延续。臣民对国家的忠诚和依赖实际上换取的是国家对臣民的照顾,原子化的个人及家庭,在个体意识缺乏的时代,只能通过这种忠诚和人身的交托来换取基本的保障。但实际上这种人身依附忽视了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权益。
因此进行制度重构的时候,必须在考虑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关注国民基本权的保障。
(二)制度重构的总体思路
为了使一个国家经济保持正常的状态,个人基本需要必须得到满足,这既是经济安全的需要,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的本质。所有的国民都应该普遍而平等地获得基本服务,基本服务的水平应该同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国家还应该有能力为这种基本服务持续地提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