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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法之债解读我国社会保险税的建立

  

  在抽象层面上,公法之债的提出,认可了公共物品的实现作为债的标的,虽然不是即时的,但作为缴付税款的对价,公民在公共开支方面享有的权利实际上体现为税收债权的一种后续权利。以支付税款为对价,保证国民对公共产品的享有,实质是减轻了公民对公共产品的额外支出,使得其私有财产用以满足个体需求,而公共需求则由国家以税收收入满足。作为随着社会的进步,税收国家成为衡量文明的一个重要指标,即“国家各种行政服务所需经费原则上以税捐收入支应之,而不仰仗事业收入”{9}。从而,税与公共物品之间将基本趋于等价,而对税款的请求权与对提供公共物品的请求权将匹配契约之债的“对价”理论。


  

  因此从具体层面回归到抽象层面,国家与国民之间就税收产生的关系,正超越以往那种本来的权力关系,而是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样一组相呼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保证了国民的财产权不被国家公权力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保证了国民的财产权不因为国家怠于提供公共服务而流失。因此公法之债理论的双重层面,从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两方面,从个体和群体两个角度,同时实现了对国民财产权的保护。


  

  二、社会保险制度解析与纳税人财产权保护之理念


  

  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一般保险制度,传统保险制度仍以自由主义和意思自治为基础,因此保险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仍然以保障交易过程的实现为主要任务,以价值为尺度进行等价交换。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假设仍然建立在完全自由、平等的抽象人格概念基础上。而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现代社会法的重要组成,正是对近代市民法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完全对等的修正。


  

  从财产权的视角出发,无疑社会保险制度为财产权的保护添加了社会法的基本理念,即财产权的保护与社会法对社会正义的实现和促进二者的结合。正是由于财产的不平等带来社会正当性的缺失,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国家的介入,弥补社会正当性的不足,还原了财产权在实现社会保险方面的均质。当然由于理念的不同,包括对国家职能、社会保险性质的诠释不同,带来对财产权的重新分配也有所不同。


  

  (一)社会连带互助


  

  一般认为,社会连带是社会保险法的基础,其基本原理为风险分摊。即具有相同风险的人,以自愿或强制方式结合为一个风险团体,当风险发生时风险团体成员彼此之间互助、相互扶持。因此在社会保障法领域中,采用具有分散风险功能之“保险原理”{10},进一步结合由劳工及自营业者所形成之社会性救济制度中所建构之“扶助原理”的,即为社会保险制度{11}。因此社会保险是团结可能遭遇相同风险的多数社会成员组成同一危险共同体,以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为基础,对具体遭受风险的个别成员提供保险给付以填补损失的制度{12}。若进一步再以“保险事故”{12}之种类为标准加以区别,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等,不同的保险对象实际上体现了社会成员依据个体的不同特质,选取不同的保险类型,而每一种特定的保险形式下都体现了这部分成员团体内部的互助。


  

  因此在社会连带互助的理念下,社会保险制度表现为社会保险的财务制度是以固定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用,用以支付被保险人风险发生时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费用收取的目的仅仅限定用于保险支出,保险费用和保险给付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对价关系。即国民缴纳保险费用,获得与保险费用相均等或相匹配的保险给付,某种意义上可能导致的是由于财产多寡而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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