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法之债解读我国社会保险税的建立
——以纳税人财产权保护为视角
郭维真
【摘要】社会保险税不仅是税种法的重要组成,更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环节,与一般的保险制度和税法制度都有着理论和实践上的差异。以公法之债为视角,解读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税的性质。比较社会连带互助与国家责任理论的逻辑体系,从而推求社会保险中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的划分原则。也即个人与国家债权债务关系之界定。同时结合我国社会保险资金制度的历史演变,反思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缺失。在比较社会保险筹资制度差异和若干理论阐释的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保险资金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关键词】公法之债;社会保险;税费比较
【全文】
一、税收公法之债的梳理及其与纳税人财产权之保护
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学阶梯》中,“债”被定义为“一种迫使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制度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法律约束”{1}。传统民法上,债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这四项基本制度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及社会功能虽然各不相同,但其各种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使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此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的关系{2}。法律效果的相同性是债的构成要素,即凡在本质上为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均可视为一种广义上的债{3}。
(一)税收公法之债之特殊性
一般认为,税收之债是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是债权人,国民(纳税人)是债务人,国家享有的权利是依法请求国民履行纳税义务,国民(纳税人)的义务是应国家请求而履行纳税义务。但仅作如此解释,并不能充分体现纳税人的债权。税收之债应当不仅是指税收债务关系,税收债权也不只是国家对纳税人享有的请求权,税收之债应当突破“征”与“管”的范围而至“用”。将税收依据纳入税收之债的理论体系内,不仅排除对税收法律关系一元性的定性,为现代税法结构的重塑从主体对称性的角度提供了思路,尤其在实践上可以平衡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地位,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征税机关权力的滥用。
因此,对于税收公法之债的全面梳理则必须从税的定义人手,从税在现代国家中究竟起何种作用着手,将对税的研究放之国家资金体系运行整体环节中,从大局整体的角度才有助于得到比较全面的结论。
国家是以向国民提供公共服务为己任的,但国家为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庞大的资金。因此税,无非就是国家以强制手段将上述所需的庞大资金从国民个人(私人)手中征集到国家的一种财富{4}。因此,税的功能正是在于筹集为向国民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资金这一点上。从而,我们对于税负的判断,对于税收对国民财产权剥夺这一性质定位,与其从国家实际征收税款这一行为为观察视角,不如考察国家实际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有多少。
(二)税收公法之债之层面解析
如前所述,税收公法之债的观察视角应当放宽至财政的收入面,而不应局限于财政的支出面——税收。因此以公法之债可以将税收法律关系分解为不同层面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