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翟继光(1979—),男,江苏徐州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张晓冬(1962—),男,陕西西安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2249
Civil and Economic Law School,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2249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Th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 China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
50条。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5条。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8条。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
61、
62条。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2条。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
2条。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76条。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
20条。
在各种担保物权中.一般情况下的优先原则是先设立者优先。但留置权是一个例外,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先设立的其他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
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在实际执行中,这一规定会导致法律之间的冲突。例如。某纳税人先设定抵押权,随后欠税,随后又成立了留置权,按照税法的规定。抵押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税收债权优先于留置权,但根据《
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此时两部法律的规定就产生了冲突。无法执行。
例如,留置权人处分留置物过程中可能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该税收债权就应当优先于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