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征税权扩张重在弥补国家税收权益的损失,而扩张的对象仅限于获利的第三人,因此,征税权扩张一般不需要考虑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只要第三人从国家税收权益的损害中获利了,就可以通过征税权扩张将第三人获得的利益用于弥补国家税收权益的损失。但在特定情形下,为了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财产权以及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征税权的扩张在满足获利原则的前提下还必须满足过错原则,即只有在第三人在获利过程中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征税权才能扩张至该第三人的财产上。例如,对于第三人以明显低价从纳税人手中购买财产的情形而言,即使国家的税收权益遭受了损害,第三人也因此获利了,但为了不对正常交易秩序产生过分影响,征税权扩张还必须满足第三人明知纳税人已经欠税的条件,也就是说只能在第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征税权才能扩张到第三人的财产上。
获利原则和过错原则是征税权产生的原则,而限度原则则是征税权行使时应当遵循的原则。限度原则要求征税权仅能扩张至纳税人获利范围的财产,不能超越纳税人获利的范围而及于纳税人的其他财产。例如,税收撤销权仅能及于纳税人无偿赠与或者以明显低价售于第三人的财产,不能扩张到第三人的其他财产;税收代位权仅能及于足够满足纳税人债权的第三人财产,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其他财产。
三、我国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保护制度现状与完善
从整体上看,我国基本确立了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保护制度,而且各项制度的种类比较齐全。从具体制度来看,部分制度的确立还比较粗糙,有待细化,部分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存在矛盾和冲突,部分制度甚至存在错误。我们应当在遵循获利原则、过错原则和限度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
我们已经建立比较完备的征税权扩张制度,对于第三人财产权保护的制度也比较完善。税法上比较常见的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保护制度在我国都已经建立。具体来讲,我国已经建立以下制度:
第一,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具体制度设计如下: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3]。
第二,税收优先权制度。具体制度设计如下: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