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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的保护

  

  征税权扩张后纳税人与第三人承担纳税义务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类:第三人与纳税人一起承担纳税义务,第三人将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财产返还给纳税人以及第三人容忍征税权优先行使。三种类型分别被称为连带扩张、返还扩张和容忍扩张。连带扩张的主要类型包括分立企业的连带纳税义务、合并企业的继承纳税义务、公司股东对公司纳税义务的承担、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义务的承担以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纳税义务的承担、税收担保、代为履行纳税义务等。连带扩张中既有法定扩张,也有约定扩张,既有责任扩张,也有行为扩张。征税权扩张后,第三人将和纳税人一起承担纳税义务,这种一起承担既可以是连带责任,也可以是补充责任,也可以是特定财产责任。例如,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对分立前企业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合并后存续的企业对合并前各企业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纳税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纳税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承担特定财产责任。返还扩张的主要类型包括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等。返还扩张全部属于法定扩张、行为扩张,征税权扩张以后,第三人应当把征税权扩张力所及的财产返还给纳税人。例如,税收代位权产生以后,第三人应当向纳税人履行其对纳税人所付的债务,也就是将欠纳税人的财产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撤销权产生以后,第三人应当将通过低价销售或者无偿赠与的方式从纳税人手中获得的财产返还给纳税人。容忍扩张的主要类型包括税收优先权,征税权扩张以后,第三人应当允许纳税人的财产优先满足征税权的要求。


  

  (二)协调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冲突的原则


  

  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保护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从特定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征税权扩张侵犯了其财产权,这是二者的对立面;从整体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征税权扩张有利于保护整体第三人的权利,这是二者的统一面。确定协调征税权扩张与第三人财产权冲突的原则应当从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出发,严格遵循获利原则、过错原则与限度原则。


  

  获利原则要求只有在征税权不扩张就会导致国家税收权益遭受损失同时第三人会由此获利(即超过等价交换范围的获利,不包括在等价交换过程中的正常获利)的情况下征税权才能扩张至第三人的财产。国家税收权益遭受损失是征税权扩张的首要条件,没有这一条件,无论第三人是否获利,征税权都没有扩张的正当性。例如,某欠税纳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第三人,该欠税纳税人尚有足够的财产可以用于承担纳税义务,此时,纳税人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国家税收权益,征税权当然没有扩张的必要。第三人获利是征税权扩张的必要条件。即使国家的税收权益遭受损失,如果第三人没有获利,征税权仍然没有扩张的正当性。例如,某欠税纳税人将自己的财产按照市场价格销售给第三人,该欠税纳税人已经没有足够的财产用于承担纳税义务,此时,虽然国家的税收权益受到了损害(即无法全部实现税收债权),但第三人并未因此获利,征税权仍然不能扩张到该第三人的财产。《德国租税通则》也规定,税务机关在扣押纳税人的财产时,设定质权的主体可以优先行使自己的质权,这也是遵循获利原则的体现{3}。在第三人没有获利时,政府不能为了确保自身的税收利益而侵犯第三人的财产权。上文所阐述的征税权扩张的类型全部都符合获利原则,每种类型中的第三人都在征税权扩张前获利了,因此才会导致征税权扩张至其财产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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