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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与征税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财产权与征税权的冲突与协调



——以权利(权力)性质的法律解析为视角

席晓娟


【摘要】私人财产权与国家征税权的冲突贯穿于国家税收始终,以财产权与征税权性质的法律解析为视角,对财产权权利性质及征税权权力性质进行定位与论证。财产权与征税权在彼此冲突中实现其权利(权力)价值,而冲突过程的实质亦是两权协调的过程.通过两权的协调最终达到国家与人民的共赢结果。既保障纳税人的私人财产权不受征税权的非法侵犯,又使国家在纳税人依法让渡财产权的基础上奠定其存在物质基础,从而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增进纳税人的公共福利。
【关键词】财产权;征税权;法律性质解析;冲突;协调
【全文】
  

  单就“权”字而言,可作“权利”亦可作“权力”之意理解,而权利与权力始终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共生体。学术界关于权利含义的通说为“利益说”,即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学术界关于权力含义的通说认为权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权力是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狭义权力仅指国家权力,即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具体可分解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监督权等等。


  

  权利与权力同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二者间存在密切关系。首先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无权利便无权力。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为巩固、扞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其次,权力是权利的后盾,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此外,权力与权利此消彼长,相依共生,共寓于法律之中。由此可见,界定财产权及征税权的权利(权力)性质,对于化解两权冲突,实现两权协调至关重要。


  

  一、财产权性质及法律语意解析


  

  (一)法学层面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一个宪法学和民法学共用的概念,是一个公法与私法交融的概念。宪法学中的财产权与民法学中的财产权并无甚大差异,两者实质性区别既不在于财产权的客体,也不在于财产权的主体,而在于反映在同一客体上的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之上。宪法中的财产权属于宪法上的一种公民基本权利,与其他任何宪法权利一样,同样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防御性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为国家权力所不能不当侵害的一种权利,它直接地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而民法上的财产权则是公民对抗公民、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由此形成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两者的内在联系在于宪法上的财产权要靠民法上的财产权在私法领域得以展开,而只有完善的宪法财产权制度,民法上的财产权才具有坚实的公法保障{1}。由此可见,财产权中的“权”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即我们通常所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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