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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节说”的形成和发展

  

  至于“立”呢?我们确实看到了经济法在各国的现实存在、运行和重要作用;它同法体系中原来各种法律确实有着种种不同的特质。究竟应当怎样认识和把握它的各种本质属性呢?最可靠的方法是求本索源,考察经济法在德国、美国等最早一批国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和根源。考察中,我主要抓住两条线索:一是经济学考察,分析近代以来社会经济和市场的演变对于法律的影响;二是政治学和社会学考察,主要研究国家职能的演进和社会发展同法律的关系。


  

  通过经济学考察发现:自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以来,市场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竞争的市场;社会化(出现垄断)市场;国际化市场。其中,经济调节机制的特点分别是市场调节一元化;国家调节机制出现并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调节机制二元化;国际调节出现并同前二种机制相结合的调节机制三元化。在自由竞争市场阶段,一元化的市场调节机制的法律保障主要是民商法;在社会化市场阶段,新出现的国家调节机制的法律保障是经济法;国际化市场阶段的国际调节的法律则主要是国际经济法。这就是我总结出来的所谓“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2}。按照这一规律,当市场进入“社会化市场”阶段后,国家调节机制产生。国家调节需要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律保障,更为重要的是还需要法律规制,以防止权力(国家调节权)滥用和扩张:这种规范国家经济调节的法律便是经济法,它是同此前既有法律不同的法律,是法体系中分化出的一种新的法律部门。


  

  从经济学角度说,国家调节是一种经济调节机制;但国家调节经济它同时就是国家的一种新的职能。从政治学和社会学角度说,这意味着传统的国家职能发生了变化,国家除过去的所谓对内、对外职能之外,如今还担负起调节经济的职能。这是国家职能的社会化,是国家在担负一种社会公共职能。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国家对于社会经济采取或基本采取了自由放任态度和政策,那时主要是“政治性国家”。19世纪末以后,生产社会化使得在经济上由于“市场缺陷”引起“市场失灵”,导致垄断、经济危机等一列经济问题的同时,也使得在政治和社会上出现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别悬殊、失业率高、社会秩序动荡、人们思想混乱、社会矛盾加剧、政局不稳等各种严重问题。这直接威胁到资本主义制度的生死存亡。这种情况迫使人们纷纷思考对策。


  

  我在《经济法基础理论》和一些文章中。分析了当时起码有三种人看到了上述现实情况,他们各自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空想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和“资产阶级改良派”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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