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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的、精巧的、不可少的手段

  

  而道德等非法律的调整却是一种因人、因地、因时而异的分散的调整。因为人们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宗教信仰、价值理念是不同的。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人,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价值取向,没有明确、肯定、统一的标准,这就需要以体现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差别的、以宪法为核心的、集中统一的法律标准为标准。


  

  第四、从保证调整的力量来看:法、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不仅涵盖了道德等其它社会规范调整机制的内容,既有自律也有他律,既讲权利也讲义务,既调整外部行为也涉及内心信念(行为的动机,虽然法律不能脱离开行为去过问其动机,但法律有重大的教育作用,法律调整可以影响人们行为的动机),要求主体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所以法律调整,既有依靠人们内心信念和舆论的保证的优势,又有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特点。法、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明确的、肯定的、统一的系统,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制度。


  

  第五、从调整经验和调整技术的完善程度来看:法律调整不仅主要解决的是利益关系、利益矛盾,不仅是一种双向的、集中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而且经过长期的发展,人类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色彩斑斓的适合各种情况的、相当巧妙的、化解利益矛盾的方法、措施,这些法律文化是今人和后人在思考、设计、制定和实施自己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措施时,必须借鉴、能够借鉴、也应该借鉴的经验和智慧。我们只要细心浏览一下东西方的、法制史、例如罗马的法制史、中国的法制史,便可产生令人信服的答案。


  

  从以上五点就可以看出,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法律手段较之非法律的社会意识\社会规范等手段,确实具有突出的重要作用,它确实是文明社会的人们化解社会矛盾的精巧的、有效的、不可少的手段。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也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即:当人们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化解社会矛盾时,不仅不排斥、而且应该、也常常必须与其他非法律的手段向配合,“徒法不足以自行”,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也可明确这样的道理,即:在一个实行法治的地方,当不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或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社会矛盾时,对各种非法律手段的运用,也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要求,必须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并可以借鉴通过法律以国家意志确立的标准,还可以获得通过法律确立的法律秩序提供的保障。这就是法治,这就是“宪法、法律至上”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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