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根据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犯罪不应当被认为是对公共规则的违反或者对抽象的法道德秩序的侵犯,而应当被认为是对被害人的伤害,对社区和平和安全的威胁。反映在诉讼模式中,恢复性司法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把被害人作为诉讼构造中的独立一极,使纠纷能在被害人拥有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通过沟通与交流达成有效的解决方案,从而使得被害者个人的利益得以更加完整、细致和及时地尊重与保护,创伤亦能更快更好地得以修复。法律因程序而获得生命,程序的遵从者时刻不能忘记人之尊严和权利才是程序的根本。从历史的视角来看,程序法的发展历史其实就是一部对人主体地位尊重的历史。
2.多元主体的参与有利于社会秩序修复。传统刑事司法忽视了被害人与社区的要求,忽视了犯罪人回归的需要,也忽视了被害人、社区与犯罪人对秩序恢复所能起到的积极能动作用。事实上,犯罪行为不仅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侵犯,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社区、受害人和犯罪人对受损状态的修复并不是毫无作为的。恢复性司法鼓励被害人和社区成员都积极地最大程度地参与到司法程序中,不仅致力于犯罪危害的弥补和未来和谐关系的建立,而且还关注、弥补受害人及社区所受到的伤害,缓和受害人、社区、犯罪人矛盾和降低再犯罪率。在这个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各方都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以法院为代表的国家司法机关投入的司法资源也相应减少了,从而降低了诉讼成本,实现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恢复性司法带来的较高的个案处理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体现了诉讼经济的必然要求,必将促进司法整体效益的提高,实现资源的合理与优化配置,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的高效与和谐。
四、尊重价值和修复价值—基于恢复性司法程序之角度分析
恢复性司法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是否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即使在程序的适用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仍然有权利不受时间限制地选择退出恢复性司法程序。讲出真相是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一个前提。传统的刑事司法程序并不鼓励被告人讲出真相,因为传统的刑事司法是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各国刑事诉讼法都设置了无罪推定、沉默权、辩护权和证据裁判等武装用以平衡无辜个人的弱小诉讼地位。而恢复性司法不是强调对犯罪的惩罚,其强调的是被害人和加害人在恢复性程序中讲出真相,从而有利于确定被害人所受损害的范围、程度和所应当采取的救济措施以及加害人的生活状况、赔偿能力和能够对犯罪承担责任的方式。会面作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重要一环,其为被害人和加害人创造了一个对话空间。因为在恢复性司法过程中形成事实真相只能是主体间不受限制地相互交流和沟通,从而就犯罪对当事人的影响、责任承担和未来设想达成共识,以便使加害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质并真诚悔过,使被害人真诚地原谅加害人。恢复性司法虽然强调发挥双方当事人的决定作用,但并不是将恢复性司法完全作为私人之间的事务。一旦当事人选择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时,一名中立的协调人会具体负责程序的施行。可见,通过恢复性司法程序,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得到了尊重,当事人的内心需要得到了满足,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得到了消弭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