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尊重和修复
程荣斌;侯东亮
【摘要】恢复性司法的核心价值是尊重和修复。通过经验角度的分析,恢复性司法的内在价值体现在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尊重被害人的内心需要和促使加害人回归社会。恢复性司法建构了一种新型模式,有助于多元主体的参与和社会秩序的修复。恢复性司法程序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价值;尊重;修复
【全文】
法律价值是一个古老的论题,翻开人类社会的诉讼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就价值选择问题均显露出了不同的诉求。从刑事司法理念变迁的角度看,强大的国家机器施行的惩罚代替了血亲复仇是人类刑罚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但报应性司法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国家报复犯罪者,借以实现所谓的“报应正义”,它强调犯罪是破坏国家利益的行为,并依靠强大的国家代替个人实施有组织地报复,被害人诉求其实被完全淹没在“国家一被告人”为中心的对抗性司法活动中。恢复性司法则不仅仅关注行为的违法性,还关注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其强调对被害人的补偿、被害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修复。恢复被犯罪破坏了的法律秩序,仅用追诉和惩罚的方式是不行的,因为被破坏的法秩序是抽象的,也有具体的。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实现正义、矫治犯罪备受学界关注,但他们在实现的途径、方式上认识不一。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方法,我们对于自然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在共和制国家里,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所以,刑罚要轻,而且除非万不得已不得轻易适用刑罚。……人类应顺从自然,从自然给予人类的羞耻之心中受到鞭责,把不名誉作为刑罚的最重要部分,这样各种残酷的刑罚都是多余的了。”[1]其实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是法律永远相伴随的基本价值。[2]20世纪以来,人们开始不断反思传统的刑事司法,因为他们看到传统刑事司法的结果是社会控制能力下降、监狱人满为患、再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目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关键时期,探讨恢复性司法核心价值,目的是要服务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修复被犯罪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并最终达至一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一、尊重和修复:恢复性司法之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