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根据其规定,对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今后电网企业必须优先全额收购其上网电量。强制优先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等六种。其中,除大中型水力发电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不必参与上网竞价,电网企业需优先收购并安排调度。
(4)《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条强调,“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实施;第32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总体而言,我国对新能源的优先准入已经成为一项一般性的能源法律原则,属于最早引入该原则发展中国家。
(二)新能源准入原则的程序设计
1.准入的行政许可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13条规定,“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13条-15条的规定,电力监管委员会作为电力市场的监管者,有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但这始终没有明确具体行使准入许可的行政主体。如,《分布式能源管理办法(初稿)》第10条规定:“接入系统申请。分布式发电项目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后,项目业主可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开展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申请。电网企业初步审核后,提出接入系统设计的建议。”;第14条规定,“电网企业出具的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函(意见)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分布式发电项目的支持性文件之一。”显然,电网企业被授予了初步审核分布式发电项目的职责,在实际上构成了一种行政许可的授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