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发挥经济法协调多元利益的作用。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对多元化利益协调的客观要求是相契合的。经济法能够协调社会中不同个体、群体的利益,也能在一定意义上压制强者的利益,保护和扶持弱者利益,以缓和尖锐的利益矛盾。例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低息贷款、小额贷款制度等扶弱济贫,缓和或化解社会多元利益、多层次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持和促进社会和谐。
(二)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优先于效率价值
公平与效率是任何法的基本价值。经济法也有维护和实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但是,价值是一个由多元要素构成的,以多种形态存在的体系,在该体系内部多元价值要素的位阶并非固定不变。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特定时期,总有一种价值处于某一法律部门相对优先地位,因此,公平价值与其相对应的效率价值在不同法律部门其地位是不同的。对经济法来说,它所确认和保护的公平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公平,是社会总体公平。社会公平反映经济法本质特征,是其基本的目的价值,与效率价值相比,它处于优先地位。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是有分工的,市场追求效率,政府促进、保障社会公平。“效率经由市场、公平通过政府”这句名言鲜明指出了公平问题的分量,指出效率和公平所属的不同分工领域。市场机制能够激发社会成员创造倍增的大量社会财富,却无法自动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合理分配,这是市场机制作用最大的局限。换言之,市场主体的逐利本性和效率法则表明,当收入分配结果呈现出较大的差异,甚至高低悬殊时,其内部并不存在一种纠偏的再分配机制[20]。越是运行有效的市场机制,不仅无法改变要素的既有分布状态,而且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分配不公的程度越有自我增强的趋势。因此,必须借助政府的调节机制,以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避免社会发展步入“拉美化”陷阱。经济法赋予政府经济职能,使其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公平。公平分配社会财富,作为政府的一种公共服务,通过持续、规范的再分配措施,如预算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价格补贴制度、贴息贷款等,以经济法手段矫正不合理的财富分配,避免出现两极分化的“哑铃型”社会分层结构,以期增强社会成员公平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是政府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也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
与经济法不同,民商法调整商品关系,它反映市场机制的要求,因而它更注重效率价值目标。当然,强调经济法的社会公平价值,并不排斥效率价值。在经济法价值体系中也有效率价值,特别是对生产率的提高、资产的利用和资金的使用也应当注重效率。
第二,实现社会和谐价值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而采用公平合理分配原则和方式是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的基石。公平分配社会财富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之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由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成长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然而目前社会的贫富差距却日渐悬殊。综合各类居民收入来看,一般将基尼系数0.4作为监控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而我国基尼系数越过警戒线已达到了0.47,表明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社会财富、国民收入以及公共资源在社会成员和地区之间的分配,严重偏离了社会公平合理原则,其负外部性是十分显见的。因此,矫正社会财富、国民收入以及公共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实现社会和谐价值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